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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轉讓市場低迷資産證券化或是正途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8日 0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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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貸資産轉讓對商業銀行而言多了一種資産調整的手段,但這個手段不能濫用。”12月7日,針對剛出爐的信貸資産轉讓規範性通知,一位監管機構人士向本報記者坦言,受各種條件限制,目前信貸資産轉讓不應大規模推廣。

  儘管眼下信貸資産轉讓市場尚不十分活躍,但在明年信貸緊縮預期之下,商業銀行“賣貸款騰規模”的內在衝動依舊。

  “(信貸資産轉讓)不佔用資本,還有利潤賺。”某股份制銀行金融市場部人士向本報記者坦言,受制于存貸比考核壓力,該行的信貸資産轉讓業務相當活躍,此次監管部門確定了貸款整體轉讓原則,明令禁止拆分貸款的行為,“以後這塊業務會受到很大影響。”

  “監管層的核心精神就是限制信貸資産轉讓。”一位大型投行固定收益部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未來監管機構與市場力量之間,管制和突破管制之間的博弈會一直延續,對於信貸資産轉讓而言,資産證券化或許是一種出路。

  轉讓標準尚待統一

  去年以來信貸資産市場的短暫活躍並不能掩飾暗淡的發展前景,由於信貸資産轉讓缺乏統一可依據的標準,阻礙了市場的發展壯大。

  一位券商分析師向本報記者分析,在信貸額度比較緊張的情況下,有信貸需求但資金不夠的大中型銀行有轉出貸款的需求,而資金充裕、存貸比考核壓力不大的中小銀行從資金配置的角度來説有大量買入需求;但信貸轉讓市場還缺乏相應的標準化制度去統一。

  “好資産誰都不願意賣,質量不好的貸款在流動性都緊張的情況下,又沒人要。”某大型銀行投行部人士向記者坦言,銀行轉讓信貸資産除了滿足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監管要求外,相當部分的賣出資産有瑕疵。

  此次,監管層明文要求信貸資産轉入方應當與信貸資産借款方重新簽訂合同,更加大了今後工作難度,上述大行人士表示,“誰的資産被賣暗示誰的資産有問題,借款方重簽合同的意願不大。”

  在操作過程中,各家銀行對於同一個信貸主體授信管理、信用評級、風險評判等各方面都存在差異,貸款的具體標準不一致,導致信貸轉讓的後續操作難度比較大。

  監管層同時規定,信貸資産轉讓後,轉出方和轉入方的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大額集中度、存貸比、風險資産等監管指標的計算應當作出相應調整。

  2009年以來,隨著深圳、天津、上海、北京四個城市相繼推出信貸資産轉讓公開平臺,標準化的問題依舊困擾交易所和商業銀行。

  12月7日,天津金融資産交易所一位人士告訴本報記者,該所自9月初推出第一單交易本金的信貸資産轉讓以來,信貸資産轉讓規模已達60多億元。

  不過,即便加上北京、上海交易所平臺推出的信貸資産轉讓業務,整體公開交易的業務量也微不足道。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長徐洪才此前表示,目前交易所進行的轉讓交易沒有標準化,信貸資産交易不活躍、規模化交易的時機尚不成熟。

  在上述監管機構人士看來,與80萬億銀行業資産規模相比,目前信貸資産轉讓比例佔比非常小,不足百分之一。他認為,此次監管新規對商業銀行影響並不大,大型銀行資産轉讓並不積極,相對積極的中小型銀行影響也不會太大。

  資産證券化任重道遠

  在交易所市場以及銀行間私下交易並不活躍的情況下,信貸資産轉讓的出路何在?一位資深銀行人士提出,應該對轉讓的信貸資産進行統一的標準化分級。

  此前,曾有學者呼籲,信貸資産轉讓的標準形式應該是證券化,即將某一類信貸資産(某類貸款合同等)的各項指標進行評估後(評估指標包括現金流、償債能力等),把按揭貸款、基建貸款等打包轉讓,以在短期內進行現金回籠。

  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已批准國開行和建行現行試水600億元資産證券化;但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的到來,資産證券化一度停滯。

  2009年下半年以來,商業銀行為規避信貸規模管控紛紛借道理財産品,將信貸資産由表內向表外大挪移,已被視為中國版的證券化産品。上述銀行人士指出,“可以將這幾年盛行的信貸資産轉讓視為中國式資産證券化,只不過比較粗糙”。

  “尤其是這兩年普遍盛行的拆分性貸款轉讓,其實質就是無監管、無約束的資産證券化粗糙翻版,只能對盲目的風險蔓延起到推波助瀾作用。”上述人士表示。

  12月初,監管層再度發文,重申信貸資産轉讓的真實性原則,明文規定,“轉出方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轉讓雙方不得採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等方式規避監管。”

  同時,監管層已對拆分性貸款轉讓明令禁止,並一再強調實現資産的真實、完全轉讓,實現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

  除整體性轉讓原則、轉讓方應與借款方重新簽訂協議外,監管層還明確要求,信貸資産轉出方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完全轉移給轉入方後,應當在表內終止確認該項信貸資産,“轉出方和轉入方應當做到銜接一致,相關風險承擔在任何時點上均不得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