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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須防範民間融資“金融傳銷化”風險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8日 07: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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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力於居民焦慮于儲蓄負收益現狀,民間高息攬資再次以高回報之利誘在各地此起彼伏。近日,業已初具規模的深圳民間融資市場亂象環生,翻新花樣的非法投融資事件迭顯不斷。而在傳統民間融資重鎮的浙江溫州等地,吳英案並未震懾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重復,溫州徐世國和五聯通訊分別以涉嫌非法吸收15億和9012萬元公眾存款而被訴。內蒙古石小紅、湖南劉蒼和太子奶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目前也集中曝光。

  當前在各地不斷涌現的各類非法集資案,再次素描出了一樁樁“以高息引誘不明真相者投資,終因集資方資金流斷裂或卷款潛逃,投資人血本無歸”的警世場景。目前刑法第176條等法律規定,個人和單位分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20萬和100萬以上等應予立案。其量刑方面,一般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單處或並處罰金2萬~20萬,數額巨大和情節嚴重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50萬罰金。

  應該説,單純從非法集資案給投資人造成的巨大損失等直觀地看,當前刑法量刑確實與其對社會的危害和損失不對稱。民間融資市場魚目混珠、亂象叢生背後的諸多不虞,有理由激發起人們要求嚴刑峻法懲治各類非法集資案的法律訴求。顯然,這種訴求雖有其合理性,但我們認為,當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罪的屢禁不止,並非僅是一個法律定性問題,其本質上應該説一個中國金融市場的規範性命題。

  無須諱言,當前民間融資暴露出極為複雜的金融傳銷化風險之隱患。在缺乏《民間融資法》、《民間投融資實施細則》以及現有《合同法》未有效規範民間借貸合同等情況下,基於親緣、地緣等小型社群熟人間的民間融資,以其熟人間的小眾口碑信譽運行于非人格化公眾市場,必然潛伏著劣幣驅逐優幣的格雷欣效應衝擊。其一,私人部門對金融服務的鉅額需求與正規金融系統服務覆蓋度的不足,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廣泛的市場空間和誘惑。然而,在缺乏現代市場組織化的運營機制、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以及法律的防護性保障下,脫離人格化的熟人之道義約束和規勸的民間融資,在非各態的市場下運行,其信息的非對稱性、風險的不可把控性等,使其安全隱患難以有效避免。

  其二,在法律防護性保障缺位下,當前民間融資市場既需要防範市場風險,還需規避政策風險,這使民間融資主要依賴高息等被動防範舉措,緩解和規避代理人背信風險。這種倚重高息防範的風險管控手段,使劣幣驅逐優幣的格雷欣效應衝擊在所難免:真正的産業投資者很難負擔起過高的民間融資利息,而擊鼓傳花的投機者或資不抵債、現金流嚴重受阻的高風險産業投資者則往往傾向於允諾高息。是為民間融資市場檸檬市場化的根因之一。

  由此可見,當前民間融資所面臨的金融傳銷化陷阱,終究是一個金融市場規範性發展命題。這雖離不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與非罪邊際認定;但罪與非罪的認定不應僅是防微杜漸式的業務限制,也非僅是對民間融資市場招安式的正規化安置,關鍵是應立足於管理層如何提供防護性社會制度保障之發展理念。

  即管理層應儘快細化《合同法》和1999年1月最高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嚴格規範民間借貸人的合同履責行為,強化民間融資市場的信息披露義務,盡可能通過制度和法律手段緩解其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適時制定《民間融資法》、《民間融資實施條例》等指導性法律法規,為民間融資提供有效的社會防護性保障,降低其交易成本和法律隱患,通過制度性激勵引導民間融資市場探索非人格化的交易模式。

  同時,降低金融準入門檻,把民間金融市場納入金融市場多元化體系。不同的金融服務需求者需要相對應的市場供給者,民間融資市場所面對的需求者是無論當前正規金融機構如何擴大服務覆蓋度都難以嚴絲合縫地提供針對性的專業服務的。另外,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引導民間利率合理定價;畢竟,當前民間高息某種程度上也是市場自發對正規金融系統人為壓低金融市場利率的矯正。

  因此,通過規範式的制度性防護保障來規範民間融資市場,是為民間融資設定方規,務正航向的必然之舉。也唯有為民間融資市場正名,才有助於降低民間融資市場滑入金融傳銷化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