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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釋引爭議 婚前財産應該怎麼算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7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理財週刊》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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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院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房産、“小三”、生育權等熱點題均有涉及,其中關於夫妻離婚時房産歸屬的司法解釋極具顛覆性。在高房價已成民生頭等話題的今天,這一司法解釋在社會上立即引起了軒然大波。

  “終於知道了還有一種人可以做我房東:合法丈夫!因為我家的房産證上沒有我的名字!”當得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的詳細內容後,平時一向溫文爾雅的張佳寧瞬間怒了,於是在自己的微博上留下了這段充滿諷刺意味的文字,而這條微博也引來了張佳寧許多女性朋友的大力支持,大家一起在微博上對最高院的這一司法解釋口誅筆伐。

  新解釋讓妻子沒了“安全感”

  張佳寧的暴怒不是沒有道理的。張佳寧今年31歲,是一個兩歲女兒的媽媽,由於老公家條件不錯,公婆便希望她留在家裏照顧女兒料理家務,於是女兒出生後張佳寧就辭去了500強公司的工作,做起了全職媽媽,如今張佳寧每天在家裏忙裏忙外,把寶寶和公婆都伺候得好好的。儘管家裏的房産證上只有她老公一人的名字,但她過去一直覺得沒什麼問題。因為房子是兩人結婚後公婆買來送給他們的,因此作為夫妻共同財産,就算房産證上沒有自己的名字,自己實際上也應享有這套市價200多萬元的房産的一半産權。然而根據這次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今後萬一張佳寧和老公離婚了,這套房子將會成為丈夫的個人財産。

  “我辭職生孩子、做家務、伺候公婆,我為這個家付出的這麼多在這條法律面前咋就成‘浮雲’了?以後萬一老公有外遇要和我離婚,到時候我不但人老珠黃了,工作也找不到,而且連房子都沒我的份,這讓我太沒有安全感了!”張佳寧這樣説到。

  在《解釋三》出臺後,網絡上支持和反對的聲音幾乎勢均力敵。一方就像張佳寧這樣的以女性為主的反對方,堅決反對新解釋,覺得這會破壞婚姻,讓自己在婚姻中處於極為危險的境地;另一方以男性為主,堅決支持新解釋,認為這讓家庭中的産權關係更加明確,保護了房産實際出資人的利益。“現在許多女人結婚都是衝著男方的房子,但房子是我爸媽辛苦攢了半輩子的錢給我付的首付,憑什麼離婚的時候,那個一分錢都沒出過的女人要分掉一半呢?老人的權益誰來保護?”有男性網友這樣説到。

  有網友總結説:聽到新規後,男人都在偷笑,女人卻在嚎哭。這是因為在中國傳統文化和約定俗成的現實語境中,結婚買房似乎歷來都是男方的責任,女方則主要承擔裝修、家電、汽車等嫁粧,因此民間也便有了“生男孩是建設銀行,生女兒是招商銀行”的説法。《解釋三》中關於離婚時房産分割的規定都傾向於實際出資方,這自然保障了男方及其父母的權益,而讓婚姻中的女方失去了財産保障。對此許多女性都感到難以接受,網上甚至還發起一項倡議:由於對女人來説,結婚除了受傷害和付出外什麼也得不到,因此女人還是不要結婚好!

  新法鼓勵男人離婚找小三?

  做妻子的不但擔心新解釋會讓自己在離婚時一無所有,更擔心新解釋會鼓勵自己的丈夫離婚找小三。解釋剛一齣臺,便有網友驚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分明是在鼓勵男人們都去離婚!都去找‘小三’!因為哪天有外遇了,不用怕離婚時老婆要分掉一半房産了。而且以後萬一與‘小三’發生了不和,也可以説分就分,一分錢都不用賠!這不是加速社會道德敗壞嗎?”還有網友説:“還《婚姻法》呢,我看叫《離婚法》還差不多,照這個法律,還結什麼婚呢,遲早要離的!”

  專家也同樣表達了這樣的擔憂。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卓冬青認為,根據這個司法解釋,有可能産生一個後果,就是風流的男人可以更加肆無忌憚地在外面胡來,反正又不用“埋單”。 況且如今80後的衝動性婚姻居多,要是再沒了經濟顧慮,還不想離就離?

  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學會顧問、中山大學教授魯英則認為這一解釋太過激進,雖然我們提倡男女兩性平等,但男女兩性的性別差異決定了各自在家庭中所擅長的事情有所差別,這樣才能形成互補。一般説來女性對家庭的付出比男性更多,尤其是在養育子女上,這種對家庭的貢獻很難用金錢衡量,而且通常以犧牲女性的職業追求和經濟地位為代價。“從現在這個徵求意見稿中,確實透露出對女性權益的不尊重,做出這種規定,不利於婚姻中的弱勢群體和女權的保障,相信很多內容肯定會進一步修改,因為沒有考慮到中國的具體情況,《婚姻法》應該保護已婚配偶的共同財産,保護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新解釋如此規定,是對其上位法《憲法》和《婚姻法》的違背。”

  保護個人財産更應保護弱者權益

  既然新解釋會引起這麼多的社會矛盾,那最高院出臺這一新司法解釋的目的究竟是什麼呢?

  據了解,為了在審判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院已先後出臺了兩個《關於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

  然而相對於社會發展而言,法律永遠是滯後的,需要不停地修正,具體到《婚姻法》,今天再出第三個司法解釋,正是為了與時俱進,修正部分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規定,以適應最新的社會變化。而有法學專家指出,《解釋三》概括起來,最大的亮點體現在擴大了個人財産範圍,加強了個人財産的保護。但因為涉及面太廣,引起爭議也在所難免。

  不過法學專家李明舜指出,中國現在想要學習國際慣例,加強個人財産的保護,這個方向是對的。但處理夫妻財産關係時,應充分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從促進和維持婚姻關係的角度考慮問題。然而《解釋三》的意見稿中過多采用了財産法原理,按市場經濟原則處理夫妻關係顯然欠妥。

  國際慣例雖然強調個人財産的保護,但也強調對弱勢的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保護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體現的正是法律的公平性和正義性。魯英説:“比如加拿大一對夫妻離婚,法院判決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務的工資,在中國,婦女在家相夫教子在法律面前卻成了義務勞動。”日本更是典型的男女分工明確的社會,女方為家庭的大量付出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因此在日本如果離婚,女方有時甚至可以獲得70%的房産,但這樣“顯失公平”的法律,卻能有效約束日本社會家庭穩定。

  法律鏈結:《婚姻法解釋三》新規解讀

  關鍵詞:房子

  新規: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解讀:舉例來説,假設男方婚前貸款買了價值100萬的房子,當時首付3成即30萬,貸款70萬,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30萬,還剩40萬銀行貸款沒有還清。此時若雙方離婚的話,按照新規,首付30萬是男方個人財産,40萬未償還貸款則為男方個人債務,只有已共同還貸的30萬才屬於共同財産,因此最後男方將能分到房子,40萬債務將由他個人繼續償還,女方則只能分到已償還部分的一半(15萬),以及男方視房子市場價格上漲而協商給予的一定補貼。

  新規: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産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讀:在《解釋二》中曾經規定,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別約定贈與夫妻雙方的以外,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除有特別約定贈與自己子女個人的以外,可視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現在《解釋三》則將結婚後買房的情況與結婚前買房的情況等同了起來。也就是説,即使兩人先領了結婚證書,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給孩子買婚房的,這套房産也不再屬於婚姻存續間取得的共同財産。而如果是婚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話,則按照雙方出資比例分配房屋産權,這顯然有利於保護實際出資購房以及出資多的一方的利益。

  關鍵詞:小三

  新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産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在過去,男方與小三分手時,可能會達成“分手協議”,要求男方賠償女方“分手費”、“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贍養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但按照新規,這種“分手協議”是無效的。如果男方不付錢,女方也無權提起訴訟,但如果男方已經支付了分手費又後悔的,法院同樣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