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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7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時至年末,監管層再次將監管利劍指向此前暗流涌動的信貸轉讓市場。
12月6日,本報記者獨家獲悉,監管層當日已向包括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在內的金融機構下發關於規範信貸資産轉讓的有關規定,此舉意味著商業銀行此前普遍流行的拆分性貸款轉讓,被正式套上監管枷鎖。
這同時也是監管層首次對信貸資産轉讓做出明確規範。
監管層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産應當遵守整體性原則,即轉讓的信貸資産應當包括全部未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禁止目前商業銀行、信託公司存在的一些慣常拆分做法,諸如將未償還本金與應收利息分開、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償還本金或應收利息等。
同時,監管層對理財資金進入信貸資産轉讓市場再下重手,明文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守信貸資産轉讓和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各項規定,不得使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産。
種種措施無疑給正逢冬季的信貸資産轉讓市場又有所降溫。
據一國有銀行投行部人士介紹,信貸資産轉讓市場目前並不活躍,原因有二:一是,去年年底以來,監管機構已針對2009年下半年以來商業銀行盛行的信貸規模表內外乾坤大挪移下發了一系列包括規範信貸資産轉讓、銀信合作的調控措施,“力度空前,商業銀行信貸轉讓渠道大為收縮”。二是,目前商業銀行資金頭寸均比較緊張,“客戶的信貸需求都沒法滿足,更不用説去接別的銀行資産。”
嚴禁拆分貸款
有關規定所指向的信貸資産,是指確定的、可轉讓的正常類信貸資産,不良資産的轉讓與處置並不適用。
在商業銀行人士看來,金融機構監管方面對信貸資産轉讓的審慎態度一貫如此。
一監管人士曾向本報記者透露,針對今年以來北京、上海、天津和深圳四城市相繼推出的信貸轉讓平臺,監管層持有謹慎態度。
上述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告訴記者,推出信貸資産轉讓平臺,出發點是為了降低風險,但有可能會損害系統性保護屏障,使風險暴露和早期發現更為複雜和困難。
“貸款轉讓不少是在借款人、保證人不知情未簽協議的情況下進行的。不但不符合合同法的原則,也滋生了道德風險。拆分性轉讓貸款更是對盲目的風險蔓延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尤其是在趨利動機之下,將使風險自然流向監管最薄弱,資本金、撥備等信貸成本要求最低的市場,貸款標準下降更加惡化。”上述人士分析。
事實上,此次監管層下發的有關規定,重點之一便是將此前強調過的信貸資産轉讓整體性原則進一步落實,此舉也意味著上述監管人士擔憂的拆分性貸款將從信貸轉讓市場消失。
監管層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産應當遵守整體性原則,即轉讓的信貸資産應當包括全部未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不得將未償還本金與應收利息分開;不得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償還本金或應收利息;不得將未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整體按比例進行分割;不得將未償還本金或應收利息進行期限分割。
“整體性轉讓,之前監管層就有這樣的想法,現在進一步明確了。”上述國有大行投行部人士告訴記者,此前被轉讓的信貸資産中相當一部分是十年以上的中長期貸款,銀行普遍做法是根據年限進行分拆,但按照上述整體性轉讓原則,“這種做法就行不通了,下一步,只能轉讓短期貸款了。”
重簽協議或增加轉讓難度
“目前四個城市推出的信貸轉讓,大多尚屬於象徵性的,成交量不大,銀行參與程度也不高。”某大型銀行南方分行人士坦言,現在的信貸資産轉讓,銀行兩兩之間就可以轉讓。
“平臺為雙方提供一個信息交流的平臺,但目前信貸資産轉讓市場,並不存在信息交流不暢的問題,多一個平臺,或會多增加一些手續費。”上述人士分析。
即便如此,監管層已開始防患于未然,明確要求商業銀行轉讓信貸資産應當遵守潔凈轉讓原則,即實現資産的真實、完全轉讓,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
事實上,隨著9月份上海全國銀行間市場貸款轉讓交易平臺成功推出,信貸轉讓從銀行間私下轉讓逐步浮出水面,即開始從場外走向場內,而風險也有可能進一步向金融體系之外擴散。
從轉讓流程和環節上,對商業銀行影響最大的是,今後信貸資産轉讓,信貸資産轉入方應當與信貸資産的借款方重新簽訂協議,確認變更後的債權債務關係。
以銀信合作的信貸資産轉讓為例,以前銀行將信貸資産轉讓給信託公司,不需要信託公司與借款人之間簽訂合同,現在則需要信託公司與借款人再簽訂一個協議,據上述銀行人士介紹,“以前並不需要簽訂協議,只有履行通知義務就行了。”
對商業銀行來説,做借款人的工作並不容易。特別對於一些上市公司而言,轉讓其信貸資産更是一個不好的信號,因此對此並不積極。
同時,監管層明確禁止資産的非真實性轉移。“轉出方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轉讓雙方不得採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等方式規避監管。”
另外,繼2009年12月監管層明文規定商業銀行理財資金不得用於購買本銀行信貸資産之外,此次再進一步規定,嚴禁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産。
上述國有大行人士坦言,“限制面進一步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