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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撰文回應質疑:臨時價格干預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權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09: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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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用行政手段進行物價干預,被認為是回到 “計劃經濟時代”,判定其對抑制通脹是否奏效、是否會帶來長期負面作用,一直是各方爭議的話題。面對社會上對“臨時價格干預”的質疑,國家發改委首度在其官方網站以撰文形式“回應”。

  昨晚(11月30日),發改委政策研究室在 《要正確理解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政策措施》一文中稱,儘管目前還沒必要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臨時價格干預,但是各方要正確理解這種行政干預。

  文章説,臨時價格干預的目的,是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和社會和諧穩定。並且,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具有法律依據——《價格法》第三十條: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近10年來,我國先後兩次在全國範圍內啟動價格臨時干預機制,一是2003年“非典”時期部分中藥材和消毒用品價格暴漲,二是2008年1月少數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過快上漲。特別是2008年1月,臨時價格干預是當年國家有關部門控制通貨膨脹“九大手段”中最為行之有效的一個。

  但時過境遷,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包括亞洲開發銀行駐中國代表處高級經濟學家莊健在內的專家均表示,與2008年價格上漲過快源於“經濟過熱”相比,目前國內物價上漲的因素更複雜。因此,此輪“戰通脹”應選擇好政策著力點,一旦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就要力保迅速見效,並儘快消除其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