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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資企業稅制今全面統一 “超國民待遇”終結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08: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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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決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國將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至此,內外資企業稅制實現了全面統一,外資企業在稅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國民待遇”被徹底終結。

  “內外有別”,在改革開放初期具有積極意義

  回顧當初我國“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副所長高培勇頗為感慨。他説,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制度,並且給予外資企業以優惠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曾作為改革開放初期吸引外資的一項重要政策,在我國實行多年。

  歸結起來,這種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大致涉及企業所得稅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産稅和城市房地産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幾個稅(費)種。在改革開放初期,這種“內外有別”的稅費制度,對吸引外資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這種稅費制度越來越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要求,産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會各界要求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費制度的呼聲越來越強烈。1994年以來,全國人大、國務院著手逐步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制度。在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佔用稅和房産稅等原來內外資企業分設的制度均已先後實現了統一,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仍實行內外有別的制度。

  誰受益誰負擔公平合理

  高培勇説,城市維護建設稅屬於特定目的稅,于1985年開徵。它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徵收的一項稅收。教育費附加屬於專項收費,于1986年開徵。它是政府為加快地方教育事業的發展、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而徵收的一種收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1994年以前為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徵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為市區、縣城(鎮)和其他地區,分別按照7%、5%、1%三檔稅率徵收,教育費附加目前統一按3%的比率徵收。

  這兩種稅(費)所具有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法理原則,對在國內從事生産經營且直接或間接地享受城市建設和我國教育事業的成果的企業與個人徵收。

  高培勇認為,從徵收這兩種稅(費)的初衷來説,一方面外資企業享受著城市基礎建設和教育等公共資源,另一方面這些企業卻沒有履行繳納相關稅(費)義務,這無論從哪個方面都是説不通的。這種給予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政策,事實上是對內資企業的一種歧視,並已經産生了抑制內資企業發展的效應。

  “內外並軌”,不會對吸引外資産生負面影響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是公平稅費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繼續實行內外有別的稅費制度,將會加劇內外資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不利於提高內資企業的競爭力。目前,統一內外資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費環境。

  這位負責人表示,我國社會穩定,經濟正處於高速增長期,消費市場廣闊,勞動力資源豐富,同時,我國政府長期致力於為國外投資者創造更加開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資環境,形成了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諸多有利因素對外資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因此,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會對我國吸引外資産生負面影響。而且,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目的並不是為了增加外資企業負擔,而是建立有利於公平競爭的稅收機制和投資環境,相信這一舉措會得到外資企業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