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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轉讓“避稅通道”被關閉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07: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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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限售股解禁潮襲來。針對限售股轉讓避稅的可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昨日聯合發補充通知,公佈多項應納稅情形來堵住避稅漏洞,以此加強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稅收徵管。

  限售股轉讓稅率20%

  通知明確,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通知還對限售股界定、應納稅情形、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及徵收管理做出具體規定。

  限售股轉讓個稅適用“財産轉讓所得”的20%的稅率。按照財産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20%的稅率,即為應納稅額。

  去年底,財政部發佈《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今年1月1日開始,我國對個人轉讓限售股,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這大幅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財政部此前公佈,今年前9月,個人所得稅收入3716.49億元,增長21.5%。由於今年開始對限售股轉讓徵收個人所得稅,擴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範圍,使得個稅當中的財産轉讓所得稅一項大幅增長44%。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此前表示,限售股徵繳個稅,體現了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個人所得稅承擔著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職能,長期以來,稅務總局始終將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作為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

  借道ETF減持也須徵稅

  限售股轉讓的高稅額,催生了很多避稅途徑。比如,通過認購或申購ETF交易型開放指數基金、大宗交易方式中“洗股”、修改註冊地到有個稅優惠政策的工業園等方式。此外,據媒體報道,還有地方政府為吸引稅源,稱可以返還部分個人所得稅,通過異地轉讓來避稅。

  昨日補充通知明確,9種應納稅情形,如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等形式,均要按規定徵收個稅。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等情況,也要徵收個稅。

  香港孖士打律師事務所高級稅務顧問王青松昨日表示,無論是通過ETF還是大宗交易,都不僅僅是避稅,甚至有偷稅的可能。他認為,如果在限售股個稅徵繳上,地方政府返還部分個稅的情況屬實,是地方政府惡性競爭稅源,是比較惡劣的。

  本報記者 胡紅偉

  ■ “堵漏”範圍

  限售股轉讓9種避稅途徑

  1、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2、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3、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4、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5、協議轉讓限售股;

  6、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7、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

  8、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9、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 名詞解釋

  限售股 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類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場稱為“大小非”。另一類是為保持公司控制權的穩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對於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並上市的公司,于公開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規定,由於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滿後解除流通權利限制。此外,股權分置改革股票復牌後和新股上市後,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歷年獲得的送轉股也構成了限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