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30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繼8月17日拍賣100萬噸玉米儲備後,又將有100萬噸玉米儲備本週被拍賣。國家糧油交易中心網站信息顯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定於8月20日在安徽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及相關市場舉行國家臨時存儲玉米(含中央儲備)交易會,拍賣60萬噸跨省移庫玉米及40萬噸國家臨時存儲玉米。
業內分析人士表示,“一週內兩次玉米拍賣,這在拍賣歷史上非常少見,從中可以看出國家調控玉米市場的力度加大。”
國家庫存不足?
據悉,從去年10月開始,玉米儲備拍賣基本維持一週一拍的頻率,且拍賣量基本保持在國家臨儲100萬噸,跨省移庫玉米50萬噸左右。而8月17日舉行的玉米儲備拍賣中,國家臨時存儲玉米的拍賣供應量從前一週的100萬噸大幅下調至40萬噸。
此舉立刻被市場解讀為“國家玉米庫存已所剩不多”。加之,8月13日在廈門舉行的“2010玉米産業經濟高峰論壇”上,大連北方糧食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總裁鄭春風公開表示,2010年中國夏糧出現首次減産,國家雖然總糧食庫存充足,但玉米庫存大幅下降。
鄭春風當時説,據統計,2009年拍賣市場累計成交1567.78萬噸,其中臨儲1347.6萬噸;截至目前,2010年已累計成交1887.88萬噸,其中臨儲1209.91萬噸,基本把2008年國家收購的臨儲玉米拍賣完畢,國家庫存不足,這在一定程度加大了後期國家對玉米市場的調控難度。
另有業內分析人士稱,從近兩年的政策性收購數量對比來看,玉米庫存可能有下降,“截至今年4月底,國家政策性玉米收購不超過100萬噸,去年同期的收購數量則達到3600萬噸。”據悉,由於今年玉米市場價格上漲過快,國家托市收購很快就宣告結束。
“證明調控市場的實力”
中儲糧下屬網站信息顯示,8月17日玉米交易會上,國家在東北地區計劃銷售的臨時存儲玉米成交均價較前一週漲75元/噸,國家計劃銷售的跨省移庫玉米漲28元/噸。成交均價大幅上漲,説明市場需求仍較強勁。
玉米期貨價格應聲而上。受8月17日玉米拍賣信息的影響,大連商品交易所玉米主力合約1101先後在17日、18日刷新了兩年多來的最高價格紀錄,最高達到2006元/噸。19日,玉米主力合約1101報1994元/噸。
業內分析人士認為,引發玉米價格上漲的因素很多,除了國家從去年開始展開大規模的政策性收購,允許南方16家飼料企業到東北地區參與競購外,去年玉米減産以及玉米深加工企業需求隨著全球金融危機觸底而增加,也是引發玉米價格一波上漲行情的原因。演變到今年,隨著包括棉花、小麥等農産品價格整體高漲,市場對玉米價格的預期變高,使得玉米價格一直處於高位。
“國家玉米儲備拍賣節奏此時選擇調整,也是希望改變市場預期,穩定玉米價格。”上述分析人士説。國家糧油信息中心主任尚強民19日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本週五將增加一次臨時存儲玉米(含中央儲備)的競價銷售活動,投放數量為100萬噸。這樣本週玉米投放數量將達到200萬噸。這一舉動證明了國家調控玉米市場的決心與實力。”
尚強民同時稱,國家庫存隨著銷售的進行減少了,但企業庫存增加了,社會供給總量並沒有減少。
嚴打市場炒作
對於後期行情,分析人士認為,隨著新一季玉米在一個多月後上市,玉米價格將有下降的可能。據8月中旬國家糧油信息中心市場分析人員到東北進行的實地調研,今年該地區玉米種植面積擴大,若後期不出現大範圍異常災害性天氣,玉米總産量將較上年明顯增加。
東方艾格分析師郭會勇也表示,由於目前玉米主要作為飼料用途,而今年生豬存欄量較往年有所下降,需求並不旺盛,因此後期玉米價格的上漲空間並不大。
郭會勇認為,目前玉米價格維持高位,與市場炒作有關,國家前期曾進行調研,雖未公佈調研結果,但近期的玉米儲備拍賣都對企業競拍資格、購買數量及出庫時間進行了嚴格限制,以往的拍賣中確實存在一些貿易商將競拍的玉米進行囤積的情況。
據新華社報道,尚強民昨日也表示,當前東北市場之所以表現出強勁的購買需求,與各類企業在看漲預期的推動下,增加玉米庫存行為有關,有囤積和炒作的原因。
8月17日及8月20日舉行的拍賣均規定,東北臨儲玉米競價交易的買受人僅為當地飼料加工及養殖企業,自5月18日起累計購買數量不得超過企業120天加工用量。從8月17日起開始執行的國家臨時存儲糧食(東北玉米)競價銷售交易細則規定,交易市場必要時可以要求合同執行雙方同時報送日出庫進度情況,到期未出庫的將承擔違約責任。
“這都是在督促企業加快出庫量,國家也希望通過拍賣來了解真正的市場需求。”分析人士説。
國家糧食局調控司副司長周冠華昨日向新華社記者表示,針對玉米市場出現的異常情況,國家有關部門正加大調控力度,對出現違規違紀問題的,一經查實,將立即停止撥付費用利息補貼,並嚴厲追究企業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責任,給予就地免職、撤職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承擔直接監管責任的有關監管人員及其主要負責人,也要追究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上級主管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