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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進口燃料油消費稅政策通知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30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騰訊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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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關稅[2010]56號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産乙烯、芳烴等化工産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稅號: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還消費稅。具體返稅管理辦法參照《財政部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徵後返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9]347號)執行。

  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關文件>>>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徵後返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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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31日 財預[2009]347號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的有關規定,對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用作乙烯、芳烴類産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予以返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國境內委託進口石腦油的生産企業(以下簡稱生産企業),用進口石腦油作為原料生産出乙烯、芳烴類産品後,可申請返還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以下簡稱返稅)。

  二、進口石腦油時間以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時間為準。

  三、乙烯類産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烴類産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四、生産企業應在本通知下發30日內到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請備案,並建立石腦油移送使用臺賬,分別記錄進口、購買國産、自産的石腦油數量和用進口石腦油作為原料生産出乙烯、芳烴類産品的數量。

  五、專員辦負責審核生産企業申請返稅的進口石腦油是否全部作為乙烯、芳烴類産品的原料,且生産出産品,並在確認無誤後向申請的生産企業出具審核意見(即石腦油用途證明)。

  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備案及審核具體辦法依照《進口石腦油備案審核工作規程》(見附件)的規定執行。

  六、生産企業如有下列行為,不予辦理返稅:

  (一)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備案和建立石腦油移送使用臺賬的,進口的石腦油全部不予辦理返稅。

  (二)將進口的石腦油轉售給其他企業的,轉售的進口石腦油不予辦理返稅;

  (三)將進口石腦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進口石腦油不予辦理返稅。

  七、生産企業取得所在地專員辦出具的審核證明後,連同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專用繳款書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材料,向納稅地海關申請返稅,由海關按照程序上報財政部批准。具體申報審批程序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進口稅收先徵後返管理辦法》(財預[2009]84號)辦理。

  八、生産企業取得進口環節消費稅返稅款後,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督部門發現企業弄虛作假騙取返稅款的,應及時追回所返稅款,並移交財政部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