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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保險産壽保費跳躍增長 29分支機構被罰307萬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5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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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陽光保險)的日子多少又有些不太平靜,媒體曝出公司管理層或曲線持股的新聞將陽光保險又拉回公眾的視線內。

  2010年,陽光保險旗下的陽光財險成立5週年,陽光保險和陽光人壽成立則滿3週年。這一年,母子三家公司均進行了增資擴股,公開數據表明,陽光人壽和陽光財險的保費收入排名也分別實現了第二次、第三次飛躍。

  但是,保費的光環之下,我們發現這一年似乎亦是陽光保險的多事之秋,除了近日的股權“迷霧”和前不久的員工股清退外,據《證券日報》保險週刊不完全統計,全國共計29個分支的陽光財險或陽光人壽的分支機構共接到監管50張罰單,共計被罰款項307.4萬元

  8個月完成09全年保費

  3分支某些業務被停

  陽光財險的成立是陽光保險的發展歷程開始的標誌,成立於2005年7月28目的陽光財險已經滿5周歲。今年以來,其兩次增資擴股,現註冊資本18億元,陽光保險持股95.83%,陽光人壽持股4.17%。

  值此5週年之際,陽光財險的保費收入在今年上半年也交上了滿意的答卷。公開數據顯示,自成立以來,陽光財險的年度保費收入有過兩次明顯的變化:一次是2005年底的5718.95萬元上升2006年底的17.51億元,排名從第17位躍居第12位;一次是從2006年底的17.51億元上升到2007年底的41.53億,排名又從第12上升到第9;2008年和2009年均保持10多億元的增速,但排名未變。直到今年上半年,截止6月份,陽光財險保費收入排名又跳了3個名次,上升到第6。雖然9月底,下降到第7,但是其前9個月保費收入80.72億已經超過了去年全年的保費收入,甚至8月底就已經超過。

  5週年,陽光實現第三次保費跳躍,在可喜可賀的同時,陽光財險也收到了各地保監局不少的罰單,個別罰單還真有些嚴厲。

  比如,本刊之前報道中提及的黑保監罰字〔2010〕14號中,因虛列業務及管理費、陰陽保單等問題,黑龍江省分公司被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哈爾濱營業部被處以罰款50萬元,吊銷經營保險營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十名相關責任人被處以警告及分別金額的罰金,共計34萬元。

  此外,還有這樣的三則處罰:

  一則,偽造被保險人資料。遼保監罰〔2010〕32號,陽光財産遼寧省分公司在2008年至2009年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在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系統內已登出報案取得資金用於其它用途;通過偽造被保險人印章和保單影像資料、製作虛假批單登出應收保費等等,上述行為構成業務以及財務數據不真實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版)第一百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版)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給予陽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責令停止接受瀋陽市行政轄區內貨運險和企財險新業務6個月並處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 二則,保費收入未入賬。吉保監處〔2010〕1號,陽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承保了客戶為程東的幸福陽光A款—意外傷害保險,未將該客戶保單信息錄入公司業務系統且保費收入未入賬。客戶出險後,將客戶保單信息補錄入業務系統。2、承保的8筆陽光意健險組合産品保險、陽光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等團單方式入賬等等,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我局現對你公司做出責令停止長春地區接受幸福陽光A款—意外傷害保險和一路陽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新業務6個月的行政處罰。

  三則,拒保摩托車交強險。川保監罰〔2010〕29號、30號,陽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中心支公司在2010年的經營活動中存在拒絕承保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為且情節嚴重。責令陽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陽中心支公司停止接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新業務6個月,自本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算。決定撤銷副總經理鄭覺新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在上述幾張罰單中,我們看到,陽光財險3家分支機構被停的業務涉及到了交強險、貨運險、企財險、意外險等險種。實際上,在陽光財險收到的39張罰單中,陽光財險違規操作的業務基本涵蓋了責任險、健康險、車險等財險公司的七大主要業務,幾乎覆蓋了陽光財險的所有業務範圍。

  據《證券日報》保險週刊不完全統計,39張罰單除3家分支機構個別業務被停,1家分支機構被吊銷,涉及7大險種外,共涉及陽光財險24個省、市分支機構,所罰款項共計260萬元,被罰的理由也涉及了陰陽保單、虛挂保費、截留保費、拒保等監管部門多次明令禁止的方面。

  半年上升6個名次

  銀保因賬外費用受罰

  陽光人壽成立於2007年12月17日,今年年底,其將滿三周歲,比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陽光保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小了差不多半歲。其最初註冊資本5億元,最初的發起股東包括陽光保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南置業有限公司和北京易方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不過,幾經增資和股權轉讓,在今年7月份的增資擴股後,如今其註冊資本達到了16.5億元,股東陽光保險和天匯恒通投資有限公司分別持股84.85%、15.15%。

  個頭長了的同時,地盤也在迅速地擴張。根據保監會公佈的批復,今年陽光人壽獲批籌建4家分公司,雖然與2008年的15家的速度不能同日而語,但一個成立還未滿3週年的壽險公司分公司已達25家,其擴張速度也是不可小覷的。

  不僅如此,記者注意到在中資壽險公司的保費排名中,陽光人壽的名次一下子從2009年底的14為躍居到2010年6月底的第8位,並且一直保持到9月份。這樣的飛躍在此前只有過一次,那是開業的第一年2008年,其排名從2007年底的29名,也是最後一名一下子上升到第14名。2009年底,延續了這一名次。

  成績是不容置疑的,暴露出來的問題同樣也很具體。相比于陽光財險,陽光人壽各地分支機構中受罰的要少的多。據《證券日報》保險週刊不完全統計,陽光人壽5家分支機構共計接到11張罰單,其中5張是對分支機構高管的處罰,廣東分公司兩次受罰,11張罰單涉及罰款總額共計47.4萬元。

  而罰單中暴露出的最大問題就是為銀保渠道發放賬外費用,相關罰單如下:

  一則,小賬激勵費用。粵保監罰[2010]14號、15號,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2009年8月至9月期間通過虛列績效工資、購買購物卡等方式向銀行網點支付協議手續費以外的小賬激勵費用,涉及金額105,333.50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鄭志敏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則,支付協議外費用。粵保監罰[2010]12號、13號,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間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如下行為:一、向銀行支付協議手續費以外的小賬費用。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向銀保客戶經理髮放額外績效工資的方式套取資金,用於向銀行網點支付協議手續費以外的小賬費用。二、編造虛假工號委託他人展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中心支公司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中心支公司總經理柯丹琳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則,虛列營業費用。《關於對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2008年虛列營業費用用於支付銀行代理協議以外的旅遊等激勵費用。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鋻於你分公司能主動配合我局檢查處理,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處以二萬元罰款。

  其他幾張罰單的理由包括擅自變更營業場所、委託未取得保險代理資格機構、人員展業等。

  2010年,對陽光保險來説真不是個平凡的年頭。

  (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