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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馳令:嚴防信貸資金炒作農産品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3日 07: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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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固定資産貸款“整借整還”,改為在必要寬限期後至少每半年還本一次,利隨本清

  ⊙記者 袁靜

  記者從商業銀行獲悉,銀監會近日下發了一份名為《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當前重點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要求銀行徹底糾正固定資産貸款合同中的“整借整還”條款,改為在必要寬限期後至少每半年還本一次,利隨本清。此外,通知還要求明令禁止拆分性貸款轉讓。

  業內人士認為,由於固定資産貸款的期限較長,對資金使用監管較為困難,此舉將防止信貸資金流入其他領域。但在一定程度上,將加大企業的資金壓力。

  通知指出,“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是對貸款發放審慎性的重要制度保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確保信貸資金投向事先約定和仔細審查過的交易和領域,要嚴格設定還貸條件。其中,對固定資産貸款合同中的“整借整還”條款進行徹底糾正,改為在必要寬限期後,至少每半年還本一次,利隨本清的科學和審慎做法,做到風險早期發現、早期干預、早作損失度量與準備。

  此前,銀監會曾要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在建成之後的項目貸款,應立即進入還本期,原則上每年應至少兩次等額還本,甚至每季還本也是可以的,利隨本清,以實現有能力的還款和風險的準確暴露和穩步緩釋,不能再搞常青貸款,整借整還。

  通知提醒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貸款轉讓的潛在風險。規定貸款轉讓在借款人、保證人不知情不簽字的情況下進行,不但不符合借貸合同法的原則,也滋生了道德風險。尤其是所謂拆分性貸款轉讓,其實質是無監管、無約束的資産證券化粗糙翻版,只能對盲目的風險蔓延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應當明令禁止。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抓緊抓好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控;提醒銀行預先佈防高風險房地産企業風險暴露;密切關注船舶製造、鋼鐵、平板玻璃等産能過剩行業貸款風險波動狀況,適時調整行業信貸政策取向,開展貸款組合動態管理;同時加強銀行日常流動性管理,建立月度日均存款統計制度,至少按季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

  與此同時,銀監會網站22日刊發了銀監會辦公廳的緊急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農産品生産加工流通信貸資金支持力度。通知同時提醒銀行,加強涉農信貸資金用途管控,從源頭上控制信貸資金挪用風險,嚴肅查處信貸資金挪用於農産品炒作、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違規行為,抑制不合理信貸資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