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謝旭人:進一步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9日 0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政部網站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對“十二五”時期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切實按照《建議》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積極構建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財稅體制、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服務。

  一、“十一五”時期財稅體制改革取得重要進展

  “十一五”時期,我國財稅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取得重要進展。

  不斷完善財政體制,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各級政府的收入劃分和支出責任總體保持相對穩定。中央對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不斷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不斷擴大,歸併和清理專項轉移支付力度進一步加大。調整民族地區轉移支付政策,開展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試點,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規模逐步擴大。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相應形成地方財政收入,並由地方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財政支出,有力地促進了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區域協調發展。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探索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積極推進省直管縣和鄉財縣管財政管理方式改革。

  健全預算管理制度,財政管理水平明顯提高。政府預算體系框架初步建立,進一步完善了公共財政預算,全面編制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推進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試點,啟動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試編工作。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體系不斷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入開展。預算編制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預算執行管理繼續強化。預算公開工作加快推進。

  推進稅收制度改革,政府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進一步規範。全面取消農業稅,切實減輕了農民負擔。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公平了稅收負擔。全面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完善了增值稅制度,促進企業擴大投資和技術改造。順利推進成品油稅費改革,理順稅費關係,建立了依法籌集公路發展資金的長效機制。調整和完善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等稅收制度。

  總體上看,“十一五”時期財稅體制改革成效明顯,保障了財政職能作用的發揮,較好地服務了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同時也要看到,與建立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財稅體制目標相比,現行財稅體制還存在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夠清晰,省以下財政體制尚需完善;預算完整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財政管理需進一步加強;稅制結構不盡合理,地方稅體系建設相對滯後等,迫切需要通過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加以解決。

  二、“十二五”時期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

  《建議》提出,要加快改革攻堅步伐,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對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建議》精神,結合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認真總結以往財稅改革的經驗,“十二五”時期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主線,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立足點,積極構建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科學發展的財稅體制、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

  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明確方向,服務大局。把科學發展觀切實貫穿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全過程,進一步健全公共財政體系,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促進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發展,為推動科學發展與社會和諧提供體制保障,努力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二是整體設計,協調聯動。妥善處理政府與納稅人、中央與地方、政府與社會、財政與金融、財政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關係,統一規劃,全面設計,綜合配套,協調推進,加強各項財稅改革之間以及財稅改革與其他改革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改革合力。三是積極穩妥,循序漸進。既抓住機遇,突出重點,加大改革力度;又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精心謀劃,遠近結合,分步實施,成熟一項推出一項,確保改革平穩有序進行。

  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完善財政體制。在合理界定事權基礎上,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進一步理順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係。健全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加強縣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提高預算完整性和透明度。建立並不斷完善科學完整、結構優化、有機銜接、公開透明的政府預算體系,全面反映政府收支總量、結構和管理活動。健全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制度,強化預算管理,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健全稅收制度。完善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財産稅、環境資源稅及其他特定目的稅相協調,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調節的複合稅制體系,充分發揮稅收籌集國家財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調控經濟、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