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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將維持對美日等地進口乙醇胺反傾銷措施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5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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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15日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官網消息,13日,商務部發佈2010年第75號公告,決定繼續維持對原産于美國、日本、馬來西亞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09年11月13日,應國內乙醇胺産業代表的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乙醇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産于美國、日本、馬來西亞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商務部公告自2010年11月14日起,繼續對原産于美國、日本、馬來西亞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實施反傾銷措施。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221110、29221190、2922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