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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新規加強證券發行上市業務監管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1日 1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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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11日電 上交所近日發佈了《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指引》,進一步加強證券發行上市業務監管。該《指引》重點強化和約束髮行人、保薦機構、承銷商、詢價機構等證券發行參與人行為,旨在促進各參與人歸位盡責,提高證券發行的定價效率和透明度。

  《指引》要求保薦機構、主承銷商配備足夠的業務人員、建立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提高其證券發行上市業務水平;同時明確了對發行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詢價機構及其他投資者違規行為的監管措施和懲戒措施。兩類新制度成為該《指引》的亮點。

  一、《指引》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補充措施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指引》延續了證監會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精神,從夯實市場微觀基礎層面進一步完善現行的新股發行制度。

  2009年起,監管層啟動了兩輪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緊緊圍繞詢價定價機制和股票配售機制,完善制度安排,強化市場約束。第一輪改革通過杜絕詢價對象高報不買、低報高買,促進其在報價中表達其真實意願,對其報價行為形成市場約束力;通過淡化行政指導,形成了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今年11月啟動的第二輪改革又從股票配售機制出發,通過引入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具有長期投資意願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進一步提高定價質量;通過引入網下搖號機制,從股份獲配量上強化對詢價機構報價行為的約束力,促使其加大對新股投資價值的研究力度,促使其合理報價;通過公開詢價機構具體報價情況和承銷商的估值結論,提高詢價定價的透明度。

  該負責人表示,兩輪改革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對完善市場微觀基礎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一,要求承銷商切實承擔責任,全面提高專業服務水平,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全面推進奠定最重要的微觀基礎。其二,承銷商內部各部門要歸位盡責,保持相對獨立性。資本市場部要切實起到協調、溝通發行人與投資者的作用。其三,建立對詢價機構的跟蹤監管機制,強化對詢價對象信用的約束。其四,建立先進的商業文化、投資文化。

  在此背景下,《指引》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市場微觀基礎建設的要求,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補充措施。

  二、《指引》是交易所進一步發揮自律組織監管職責的需要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有別於國外證券市場,長期以來,我國的證券公開發行上市主要通過交易所的系統、平臺進行,這不僅為發行人節約了發行成本,也為中小投資者參與新股申購提供了便利,是證券發行制度中的重要環節。

  作為證券市場的自律組織,確保交易系統安全運行,創造透明、開放、安全、高效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是證券交易所的核心職能。《指引》規範證券發行上市業務各參與人的行為,不僅是提高證券發行上市工作效率的需要,同時也是保障系統安全運行,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需要。

  該負責人表示,上交所將及時總結《指引》的執行情況,並根據市場變化和監管制度的要求,對《指引》及時做出調整,以滿足市場發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