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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0日 08: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隨時隨地看新聞
東百集團(600693.SH)實際控制人畢德才自賣自買股票背後,似乎隱藏著更多秘密。
“東百集團正在走鋼絲。實際控制人此前自賣自買和自己告自己收回公司股權存在諸多問題。”知情人士告訴記者,“低價賣出,再以法院強制執行收回,這中間存在偷逃稅款的嫌疑。”
如此罕見的自賣自買和自己告自己倒騰上市公司股權,其背後究竟有何秘密?
“規避”企業所得稅1.6億元?
2009年6月29日,東百集團控股股東欽舟公司與實際控制人畢德才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將其所持有的東百集團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59956520股(佔東百集團總股本的17.47%),轉讓給畢德才。畢德才為東百集團董事長,持有欽舟公司85%的股份。
公告表明,上述東百集團股份的轉讓價格為1.613元/股,轉讓總額為96709866.76元。而截至2009年6月底,東百集團每股凈資産為1.63元,此次每股轉讓價格尚不及當時的每股凈資産。
“這是在‘規避’企業所得稅。”前述接近東百集團人士認為,“欽舟公司將所持東百集團股權出讓給畢德才,等於自己賣給自己,這才如此低價,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規,此舉屬於關聯交易,應按‘獨立交易原則’定價。”
查詢得知,東百集團2009年6月29日及其上個交易日6月26日的收盤股價,分別是8.79元與8.87元,約為欽舟公司與畢德才關聯交易價格的5.5倍。上述人士認為,按此公允市場價格與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欽舟公司轉讓給畢德才的東百集團股權,依法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1.6億多元。
“轉讓價格為1.613元/股,低於欽舟公司當時獲得東百集團股權的單價,但總額相當,因此就不存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上述人士説。
2001年12月20日,福州市財政局將所持佔東百集團20%的2640.1738萬股轉讓給欽舟公司,轉讓價格為3.6943元/股,總額為9753.59萬元。此項股權轉讓分別於2005年12月7日和2006年6月20日,獲得經國務院國資委與證監會批准。此後,歷經股改和多次轉增股本,欽舟公司所持股份增加了將近1.3倍,但佔比降低了2.53個百分點。
對於此類關聯交易,福建省國稅局所得稅處有關負責人表示,低於市場價格的交易顯然違背了公允交易原則,刻意減少了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稅務機關將按照合理價格調整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特殊情況低於市場價格的交易,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交證明,但能否説服稅務機關是另一回事。
而欽舟公司此次轉讓東百集團股權,按簽訂協議上個交易日2009年6月26日的收盤價計算,其股權價值增值已達5.5倍。
可堪佐證的是,2008年2月2日,欽舟公司將持有東百集團佔總股份6.06%的800萬股,以19040萬元轉讓給總裁魏立平等管理團隊,轉讓價格為每股23.8元,比協議簽訂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少22.95%。
2009年2月27日,欽舟公司股東畢德才、王雲萍,分別將其所持欽舟公司19%股權和15%股權,轉讓給魏立平及其代表的東百集團管理團隊,轉讓款總額15840萬元,轉讓價格折合東百集團每股為9.9元,比協議簽訂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下降13.4%。
這兩次股權轉讓最終雖未成行,但其協議交易價分別為東百集團當時每股凈資産的6.86倍和4.75倍,與欽舟公司轉讓給畢德才的情況對比懸殊。
轉讓款疑雲
“欽舟公司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此前轉讓給畢德才的股份,也存在同樣的‘避稅’問題。”前述接近東百集團人士稱,“如果按公允市場價格和20%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預計應交個人所得稅1億多元。”
該人士認為,欽舟公司與畢德才之間的自賣自買和自己告自己行為,已經違反了關聯交易定價原則。
根據公告,2010年5月12日,欽舟公司以畢德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為由,將畢德才訴至福建省高級法院。福建省高級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畢德才應將其持有的東百集團 17.47%股份返還給欽舟公司。但由於畢德才未按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欽舟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福建省高級法院將此案件指定給泰寧縣法院執行。
可是,法院裁定將畢德才所持東百集團股權變更持有人為欽舟公司後,東百集團的實際控制人並未發生變化,仍為畢德才。
“所謂法院強制執行只是逃避個人所得稅的手段。證據表明,畢德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理由完全是虛構的。”上述人士表示,“轉受讓股權已經完成了法定過戶登記手續,不能以欠款的名義拿回去,債權債務是另外一個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