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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5日 0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交所網站
關於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
各創業板上市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應當進一步強化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相關法規的培訓,督促其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
二、上市公司應當根據其發展戰略,按照《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制定適合本公司特點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應遵守上述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以上承諾。
四、上市公司應當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三個月內根據上述規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一個月內簽署修訂後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重新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五、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委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報離職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委託書中聲明:“本人已知曉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股份繼續鎖定的相關規定,並已委託上市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報離職信息,在離職後本人將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所持股份進行管理。”
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信息之日起,離職人員所持股份將按本通知規定予以鎖定。
自離職人員的離職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職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在申報離職後的十八個月或十二個月期滿,且解除限售的條件滿足,上述人員可委託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解除鎖定。
八、本所鼓勵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本通知規定之外追加延長鎖定期、設定最低減持價格等承諾並公告,公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追加承諾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情況;追加承諾的主要內容;上市公司董事會對承諾執行情況的跟蹤措施等。
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情況,督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項承諾。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規性進行核查,並對解除鎖定股份數量、上市流通時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通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相關承諾是否嚴格履行,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發表意見。
十、本通知所稱時間均含本數。
十一、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