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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近2億 前“福布斯”富豪王福生受審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31日 10: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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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虛假賬目逃稅近2億、為了讓假賬獲批行賄國家稅務人員——記者獲悉,前“福布斯”富豪王福生,因涉嫌逃稅罪、單位行賄罪及貪污罪,被市檢二分院公訴。此案日前在二中院開庭審理。

  核心提示

  王福生,1951年12月出生,祖籍東北遼寧,自幼在北京長大。

  1984年,他從瀋陽建築大學工民建施工管理專業畢業,早年曾任職于中國建築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後下海經商。

  今年59歲的王福生,曾任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是北京天富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7年,剛剛登上“福布斯”、“胡潤中國富豪榜”的王福生便因涉嫌偷稅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暗中做手腳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1996年,為了能獨立開發建設美惠大廈,王福生與妹夫孫偉光(另案處理)決定,同中大實業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中大公司美惠大廈工程經理部。天富公司支付給中大公司200萬元管理費,實際行使該項目的管理權。

  當時,天富公司並沒有相關的建築資質,便利用挂靠的形式,以中大公司的名義開發項目。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為2.3億余元。

  而實際上,承建美惠大廈的,是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富公司以工程部名義與其簽訂分包建築工程合同,約定總結算金額為1.3億元。

  1998年12月,美惠大廈竣工。

  調查中,檢察機關發現,從1996年至2001年,王福生授意他人以工程經理部名義,要求中大公司開具了67份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服務類)發票,金額為2.3億余元,並將其列入建築開發成本。

  2001年12月,王福生讓公司會計張秀珍(另案處理)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虛假的納稅申報以及相應的退稅申報。

  而事實上,天富公司對該項目沒有任何財務結算、竣工結算。

  被控三宗罪

  天富公司涉嫌偷稅遭調查

  通過上述虛增建設成本、增大支出的手段,天富公司偷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人民幣2577余萬元。

  2002年,王福生又以富華公司的名義,與泰國瑪傑公司簽訂虛假的富華大廈代理銷售合同。隨後,他指使他人以泰國瑪傑公司破産,售樓款不能收回為由,在會計賬簿上虛假列支壞賬損失2.1億余元,銷售佣金3.1億余元,造成多列成本費用5.3億余元。

  利用這種方法,王福生共計逃避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1.63億余元。

  2007年,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接到群眾舉報,對天富公司展開調查。同年6月,天富公司涉嫌偷稅一案被移送至公安機關。

  為使假賬獲批 行賄倆“稅官”

  2002年底,富華公司向北京市國稅局直屬分局申請處理核銷虛假列支的《泰國瑪傑公司代理銷售富華大廈項目造成壞賬損失》。

  2004年4月,為了使申請通過初審,王福生指使公司財務部經理費一群(另案處理),向北京市國稅局直屬分局第二稅務所所長楊澤軍、稅務專管員高崑崙行賄人民幣50萬元。

  2007年3月,費一群向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自首,楊、高二人隨之落網。

  根據二人的供述,第二稅務所對富華公司的壞賬有初審權,收了錢可以在寫初步意見時,為富華公司“開綠燈”。其後,楊澤軍多次在稅務局領導面前提出,先同意富華公司的壞賬申請,均未被答應。

  最終稅務分局和泰國方面調查獲悉,富華公司的壞賬申請材料屬虛假,富華公司補繳了800多萬元所得稅。

  檢察機關認為,王福生作為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指使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王福生作為單位管理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使用公司資金 涉嫌貪污

  富華大廈,一棟矗立於北京東二環邊上的純歐式風格建築,是富華公司的第一大項目,土地來自於一家國營制襪廠。

  王福生被控涉嫌貪污罪,是因為他在富華大廈的轉讓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用富華公司的資金收購了富華大廈的項目。

  針對指控

  庭審中否認被控罪名

  庭審當日,王福生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三項罪名均不認同。對於被控涉嫌貪污罪,王福生認為,自己不是公職人員,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身份。

  記者了解到,富華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當時公司的註冊資本高達1億元,主要由王福生及多家國有企業合資。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産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新聞鏈結

  曾令稅務官員“落馬”

  據悉,此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原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調研員朱鳳珍,也因收受王福生百萬賄賂而“落馬”,獲刑13年。但這筆行賄的犯罪事實並未記入王福生的起訴書中。

  2000年5月,朱鳳珍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王福生之托,通過他人的職務行為,違規免除富華公司應繳納的滯納金229萬餘元。

  2001年10月,朱鳳珍之子出國留學,王福生為其辦理出國留學簽證支付1.6萬元;2004年3月間,朱鳳珍以其妹借款買房為名,向王福生設立的北京新美房地産開發公司借款100萬元。同年12月,朱鳳珍以一份虛假稅務代理諮詢合同為名衝抵借款,從而達到收受100萬元的目的。

  另據媒體報道稱,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工委主任朱志剛的“落馬”,也與王福生不無關係。其直接證據之一,便是朱的家屬以低於市場價格數百萬的差價,獲得一套複式住宅用房,而該房産的開發商正是王福生。

  王福生和他的“新富係”

  1999年1月,王福生注資2.5億元成立了北京新富投資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出資人包括其弟王衛東、王憲平,妹夫孫偉光等。

  以此為平臺,新富公司獨資或合資設立了天富房地産有限公司、新美房地産開發公司、北京富安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等,加之此前的北京富華,組成了“新富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