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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8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看樣子,房産稅的推出,只是時間問題了。中國的房地産市場,不可能永遠處於非常態。它的終極目標當然是尋求回歸常態化,而我們所需要做,就是幫助它重新定軌。而房産稅可以促使市場儘早常態化。
我們完全可以借用這一項稅收政策,去替代諸多駁雜反復且看起來讓人倍覺吃力的調控措施。如果説以往的許多調控措施好比是用十隻手同時去捂一個漏眼尚有力不暇接之處的話,那麼房産稅這一隻拳頭祭出就已綽綽有餘。世界上房地産發展有序的國家,房産稅是通行的做法。比如新加坡,私有住宅的年值每年都要隨市場價格(租金)的變動相應調整計徵稅率。屋型較小的自居屋主則不需要繳納這筆稅金,實際上等於激勵。
我們都知道,稅收的最主要功能,就是調節分配。分配如此重要,以至一旦調節到位,市場的穩定乃至於傳説已久的中間價格(也即合理價格),就不難成其為現實了。那麼,房産稅究竟怎麼樣才能有的放矢重構分配規則呢?這就必須排除不必要的歧見,明確一個總命題:針對居住性而非商用物業的持有環節課徵稅金。
以往的討論,概念完全模糊,其一是爭論多半時候集中在對於城市商用物業徵稅上,顯然驢唇不對馬嘴。商用物業領域雖然也存在面積分配問題,但更突出的還是利潤問題,這應交由別的稅項去辦理。
其二,對此宗稅項瞻前顧後,過分強調預期性收效,連一些專司稅收的官員都極不妥當地對尚未出臺的房産稅説三道四,指其為無用。有沒有用,一要看別國經驗,二要去身體力行,從實踐中檢驗和完善。一開始就自縛手腳,何其愚也!
其三,很多人擔心此稅會助推房屋價格,這大約是誤解在向交易環節課稅。向持有環節徵稅,增加的只會是持有成本,與交易成本毫無關聯,不存在上下游成本傳導轉移機制,怎麼可能推升交易環節的房價?至於有人擔心房屋租金可能會被撬動,因為持有環節中存在持有人將房屋轉租的情況,這種顧慮不是沒有道理,但是兩害相權取其輕,考慮到徵稅的用意就是出於照顧弱勢群體的需要,如果政府將收上來的稅金通過專項補貼的方式原原本本地返還到租房居住的人身上,是不是就可以彌補房産稅導致的租屋成本?抑或政府通過持續增加保障房和政策房的供給,是不是就可以消解徵稅所可能引發的房租價格上漲壓力?
經過通盤籌劃的房産稅,不僅不可能推升價格,相反,借助稅收深入干預長期以來並不健康的持有環節,相應還會引導整個市場的正向回歸,一大標誌就是市場價格的理性和平緩,而非大幅跳躍。房産稅這樣一種杠桿,本身並不是簡單針對價格,或者説是以抑制價格為己任,那樣看問題未免太短視。房産稅只注重分配,只要分配合理,價格也就順理成章會變合理了。
因為房産稅也必須注重結構性或者差異化的課稅問題,既然是調節分配,當然就該做到兩條,一是稅收本身要避免助長和強化分配矛盾,如果抬升了價格,或導致市場出現大震蕩,稅收政策就失敗了;另一條,不僅要解決現期問題,還要清算已存在的歷史遺留性的分配不公現象,既著眼當下,又溯及以往。也就是説,對於業已存在的一人或一戶多套房,要有追溯機制,切不可人為劃定此稅徵收對象所持房屋課稅起訖時限及範圍一類網開一面的變相放寬條件。
所謂結構性或差異化稅收,意味著持有人的房屋面積和套數必須作為課稅的最主要依據,面積越大、套數越多,則稅負越高,以實現對資源不適當據有的反哺性補償。這樣做可以達到三個目的,既可以借追溯機制將那些虛假需求逐一擠出,又可強制性提倡一種與自身居住需要相稱的買賣理念和儉約居住觀念。如此一來,在住房結構中,中小套型將會成為主要份額。就此而言,持有環節與交易、供需環節就會形成一種合理互動和促進的關係。
説房産稅致力於調節分配,事實上這個分配有幾個層次。通常所説的使住房資源均等化,只是淺層面。由於過多佔有者引發了外部性矛盾,那要為此支付成本,所以要向他們徵稅。
還有一個分配秩序和效率上的可持續性層面。達成了分配的合理性之後,還得設法保證這不只是曇花一現的局面,還得使之機制化,達成了分配的結構性優化之後,還得設法盡力使適度消費變成一種自覺自願,以便重塑消費風氣,而尋求這樣一種機制化和長效性的舉措,房産稅可以説是不二之選。
另一個層次,房産稅也是在為中國日後進一步推進和完善住房分配體系搭建基礎。市場化以後,再沒有所謂住房分配的概念了,一個人有沒有住房、居住條件如何,完全取決於他的實際支付能力。房産稅可以矯正市場化之後的這種習慣性定勢。進一步而言,房産稅也是一整個分配體系的基石。一個好的分配製度,尤其不能缺乏保障、稅收兩根支柱。沒有這兩根支柱,就不可能有健全的、全新的分配規則,整個住房消費秩序也不可能回歸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