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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收稅30億車船稅法草案一審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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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分組審議車船稅法草案。此前,在10月12日,國務院第128次常務會議已討論了車船稅法草案。

  “現行的稅收體系有19個稅種,但真正上升為法律的稅種只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次的車船稅作為財産稅是我們國家第一個立法的地方稅種。”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現行車船稅暫行條例,是將1951年原來政務院發佈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合併以後形成的。

  與現行條例相比,車船稅法草案在徵稅範圍和計稅依據方面都有不小的調整。

  並非梯度加稅

  較之此前的暫行條例,車船稅法草案變化最大是徵稅範圍有所擴大。

  此前,車船稅的徵繳與是否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挂鉤。現行條例規定:車船稅的徵稅範圍是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不需登記的單位內部作業車船不徵稅。

  “考慮到車船稅作為財産稅,從稅負公平出發,不論車船是否應向管理部門登記,都應納入徵稅範圍。”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對車船稅法草案作説明時曾表示。

  因而,在車船稅法草案中,不再按車船是否應登記確定是否納稅。在第一條中明確規定:擁有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所列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此外,在新的車船稅法草案中,稅負結構方面也有新的規定。

  按照現行條例規定,對於載客客車統一適用60元到660元的稅額幅度。這樣的標準之下,豪華車也好,普通車也好,稅額標準基本上是一樣的,並沒有體現出車船稅作為一種財産稅所應該具有的調整財富的功能。

  “為更好地發揮車船稅應有的調節功能,體現對汽車消費的政策導向,草案對佔汽車總量72%左右的乘用車(載客少於9人的汽車)的稅負,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分別作了降低、不變和提高的結構性調整。”財政部部長謝旭人表示。

  在新草案中,明確規定:對佔現有乘用車總量58%左右的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車,稅額幅度降低或保持不變;對佔現有乘用車總量39%左右的排氣量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車,比現行360元至660元的稅額幅度適當調高;對佔現有乘用車總量3%左右的排氣量為2.5升以上的較大和大排量車,比現行360元至660元的稅額幅度有較大提高。

  同時,為了支持交通運輸業發展,新的草案對火車、船舶的稅額幅度沒有做出調整。而為了鼓勵甩挂運輸,對挂車與貨車適用同樣的稅額標準變為按照貨車稅額標準的50%,即減半徵收。

  “我們對貨車、船舶方面是沒動的,而對58%的汽車也是沒有動的,動的主要是中等排量和大排量的車,而這方面也有的是多動,有的是少動。”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因此,在她看來,此前社會上對於新的車船稅是“梯度加稅”的説法並不成立。“所謂梯度加稅,是環環都在加稅,而實際上我們是做一個加減的政策。”

  而據相關部門測算,按照草案規定實施後,車船稅年收入約為290億元,扣除年自然增長的稅和減免部分,比2009年增收約30億元。

  激勵節能減排

  在新制定的車船稅法草案中,對於計稅依據也有著詳細的規定。

  按照草案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的相關規定,未來所徵收的車船稅將以排氣量作為計稅依據徵稅。

  對此標準,有不同的聲音。其中頗為典型的一種説法是,既然車船稅作為財産稅,技術依據理論上講應該是車船的評估價值,而不是以排氣量作為評估標準。

  “車船的數量龐大又分散于千家萬戶,價值評估難以操作。”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給出了解釋。

  近年,隨著中國經濟處於快速增長時期,汽車逐漸進入家庭。根據統計,截至2009年,中國汽車産量和銷量均超過了美國,現在全社會機動車保有量基本達到了1.86億輛,成為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機動車保有國。

  這樣一個龐大的汽車保有量,如果依照價格評估的模式,計徵部門工作量難以想象。

  因此,財政部經過分析之後,考慮到機動車的排氣量和它的價值總體上有一個正相關的關係,為了方便徵管,草案將排氣量作為計數依據徵稅。

  “經過分析,我們發現排氣量和價值的相關系數達到0.97,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大排量的車肯定是價值高,小排量的車肯定價值低。”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底,30個OECD國家中除芬蘭和波蘭外,其他28個國家都徵收保有環節的車輛稅費。而以排量為計稅依據的國家,達到19個。

  “從國外情況看,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基本上也都選擇以排氣量作為徵稅依據。比如日本,是按照10檔的排氣量徵稅,韓國是按照6檔的排氣量徵稅。”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發展低碳經濟和二氧化碳減排的背景下,現在歐盟國家的機動車稅收方面已經出現了由排量等計稅依據向二氧化碳排放量轉移的趨勢。

  為了凸顯節能減排,在車船稅法草案中,甚至制定了相應的條款。第四條規定: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稅,對高能耗、高污染的車船可以加收車船稅。

  “通過這次立法,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的生産和消費,並且我們規定了對高能耗、高污染的汽車可以加收車船稅,這樣有利於合理引導汽車消費,促進汽車産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表示。(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