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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09: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文/陸媛
監管層正在鼓勵國有創業投資機構輕鬆上陣,投資未上市中小企業,併為此解除了他們的10%國有股上市轉持義務,此前該義務被許多國有創投機構視為“緊箍”。
昨日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發佈了《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下稱《通知》),正式豁免了這一義務。
此前發佈的《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於印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94號)規定,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於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深圳一家大型國有創投機構的總裁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這個規定束縛了國有創投機構的積極性,並影響了與私人創投機構競爭的能力。私募基金在創業板上市後不需轉持,往往投資回報率超十倍,遠高於國有創投機構。
監管層感受到了這一點並在一年後作出了反饋。《通知》表示,為進一步提高國有資本從事創業投資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中早期項目的投資,促進我國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和科技創新目標的實現,對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
一般性的、備案年檢過的國有創投機構和規範運作的國有創投引導基金都可以獲得豁免資格,沒有資産規模的限制。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經營範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名稱中注有“創業投資”字樣。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佈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範圍須符合《辦法》規定;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當按照《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規定,規範設立並運作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豁免義務的條件是國有創投機構必須投資真正的中小企業,而不是成熟期的企業,這樣能夠發揮真正的鼓勵創新的意義。《通知》對未上市的中小企業的三個要求是,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産總額不超過2億元。上述條件按照初始投資行為發生時被投資企業的規模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