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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 取消養老金一次性提取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09: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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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週,社會保險法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相對三審草案,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至滿15年可以一次性領取的規定沒有出現在四審草案中。

  在此次審議中,常委委員、人大代表們繼續提出諸多修改意見,主要集中在最低繳費年限、轉移接續、監督管理等方面。

  自2007年12月初審,社會保險法草案到本次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已經是跨屆審議三年、歷經四次審議。

  養老金可一次性領取規定取消

  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稿中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而對於累計繳費不足的個人,四審稿也給出了兩種不同的選擇,即繼續繳納或是轉入其他養老保險。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這一規定,與三審稿相比,改動不小。

  在社會保險法草案三審稿中,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在上一次審議時,就有常委委員提出,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體現社會公平,應當允許按照“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這樣的提議,主管社會保障事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進行了專門的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解決方案,建議對於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採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解決其養老保障問題。

  因此,四審稿中有了上述的新表述,取消了原先“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説法。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社會保險法草案長達3年的審議過程中,中國社保體系的建設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此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也在許多地方開始實施,相應的,同已實行十餘年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如何轉移接續,亦成為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對的一個課題,而國內已有一些地方開始了這方面的嘗試。

  以北京為例,該市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2月相繼出臺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在國家層面只有原則規定的情況下,就率先規定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雙向”銜接機制。

  地方的改革,為立法者提供了現實的依據。“一些地方已經採取這種轉移接續辦法,效果是好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其審議結果報告中表示。

  而據一位熟悉立法進程的相關人士介紹,現在農村和城鎮的養老體系正在逐漸建立過程中,國家也正在建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想把農村的也轉到那邊去。“留出個接口來,這樣更穩妥,所以這次草案大體採納了這個意見”。

  搭建統一信息平臺

  如何解決重復繳費的問題,是社會保險體系建立過程中另一個頗為棘手的問題。

  有常委委員表示,從現在的社會保險法草案所涉及的幾項保險內容來看,基本養老保險在操作的過程中存在著同職工保險、城鎮居民保險、新農合之間相互交叉、重復保險的問題。

  以一個從農村來到城市打工的農民工為例,他在農村已經參加了新農合,現在到城市企業打工,依照現有規定,企業要求他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這樣就很容易出現投保人交兩份保險、政府配套兩次的情況。

  “據一些非正式的統計,重復率可能會達到四分之一以上,個別的地方重復參保率更高。”李連寧委員在分組審議時表示。

  無疑,這樣的雙重投保,使得投保人與政府都增加了很多的經濟負擔,同時也加大了相關部門的管理成本。

  建立一個統一的信息平臺尤為必要。

  “對於今後的社保工作,建議有關部門抓好幾件事,首先要對社會保險乃至社會救助、低保等建立一個完整覆蓋的信息體系,要打破門戶之限、打破地域分割,建立全國統一的網絡。”全國人大副委員長華建敏在分組審議時表示。

  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稿中,對此也有專門的規定。

  第九章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嚴雋琪建議,個人應該有一個唯一的標識碼,不管你身處哪個系統,信息都可共享。這個強制性的信息標準,或用公安的身份證號碼,或用社保卡號碼,或用醫保卡號碼,“總之要有唯一的跨越行政部門的信息標準,否則共享是很難解決的”。(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