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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調查中泰信託中潤博達計劃 1.6億遭偷梁換柱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4日 09: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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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2日下午2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

    原告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泰信託”)訴中潤博達國際能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一,下稱“中潤博達”)和北京鑫旺盛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稱“鑫旺盛”)的借款合同糾紛案正式於此間開庭審理。

    隨著庭審的推進,根據控辯雙方的陳述,這起數額高達1.6億元的借款糾紛案的來龍去脈亦被漸漸還原。

    今年3月24日,中泰信託對外發佈了《關於“中潤博達流動資金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中潤博達計劃”)成立的通知》。《上海證券報》記者獲得的該通知顯示,中潤博達計劃自3月12日起發行,到3月24日發行結束,共有委託人共13個,自然人5個,信託金額2700萬元,機構委託人8個,信託金額1.33億元。信託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6億元。

    按照中潤博達計劃信託合同,該信託資金用於向中潤博達發放貸款,而鑫旺盛則以其名下的北京市密雲鼓樓大街26號——西單商城——作為抵押物提供抵押擔保;另外,雙方約定的還款方式為到期還本,按季付息。

    然而,截至10月12日,距離中潤博達計劃成立結束已然過去整整6個月又18天,望穿秋水的投資者卻依然沒能收到此前兩個季度的借款利息。

    更有甚者,原告中泰信託在沒能如約收到首個季度的利息,三番五次地追要中潤博達支付相應利息之後,發現連及時收回本金都成奢望,於是在7月26日一紙訴狀將兩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償還本息,並承擔相關費用。

    而根據本報記者深入調查,由於中潤博達在此前進行了盲目的股權收購,現在可能已陷入了泥潭之中,儘管“擁有資産,但由於其變現能力較差,導致資金週轉出現問題”,能否及時還款成為問題。

        1.6億去向成疑

    其實,早在6月23日,中泰信託就已經發現這筆借款可能存在瑕疵,而這一天就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借款方支付首個季度利息的日子,但中潤博達卻爽約了。

    隨後,在中泰信託多次追討的情況下,中潤博達于7月1日向原告發出了延期支付利息的説明,申請延期至7月10日支付利息;但至該日,中潤博達卻再次食言,並於7月13日二度向原告提出在7月25日前支付利息的申請,並三度“撕毀”約定。

    除此之外,中泰信託還發現,中潤博達並未能按照正常用途使用所借入的1.6億鉅款。

    根據原告代理律師高朋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主任律師謝向陽在法庭上陳述,按中潤博達計劃信託合同,中泰信託向中潤博達發放的貸款規定的用途是,添作後者購銷煤炭時的流動資金。

    但中潤博達在收到貸款之後,卻將部分資金挪為他用。例如,將其中約5000萬元款項支付給了另一家公司,而且“無法確認其用於正常用途的煤炭購銷,這無疑構成了嚴重的違約”。

    針對以上兩點,原告中泰信託在法庭上提出了兩大訴訟請求:首先,要求判定被告一歸還本金1.6億元,並支付截至2010年7月26日的逾期利息和罰息共計人民幣約806.8萬元,支付7月26日至實際償還日之間産生的一切相關利息;其次,要求判定兩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産生的訴訟費、保全費,以及律師費等全部費用。

    對於中泰信託提出的訴訟請求,中潤博達代理律師北京市國綱華辰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建新表示,除了原告方罰息的計算方法因不公平而存在異議之外,其餘均表示認可。

    據本報記者獲悉的情況,在本次借款合同糾紛案中,中潤博達披露的信息與實際情況可能存在背離,這可能使中潤博達計劃的投資人和中泰信託因此蒙受較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