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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就階梯電價徵意見 最高檔漲不低於0.2元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9日 11: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家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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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行居民階梯電價的必要性

    居民階梯電價是指將現行單一形式的居民電價,改為按照用戶消費的電量分段定價,用電價格隨用電量增加呈階梯狀逐級遞增的一種電價定價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對居民電價採取低價政策。近年來我國能源供應緊缺、環境壓力加大等矛盾逐步凸顯,煤炭等一次能源價格持續攀升,電力價格也隨之上漲,但居民電價的調整幅度和頻率均低於其他行業用電,居民生活用電價格一直處於較低水平。從而造成用電量越多的用戶,享受的補貼越多;用電量越少的用戶,享受的補貼越少,既沒有體現公平負擔的原則,也不能合理體現電能資源價值,不利於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為了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引導居民合理用電、節約用電,有必要對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

    二、實施居民階梯電價遵循的原則

    實行階梯電價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補償成本與公平負擔相結合。居民用電價格總體上要逐步反映用電成本,同時,兼顧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用電少的居民少負擔,用電多的居民多負擔。二是統一政策與因地制宜相結合。國家制定階梯電價政策總體框架和指導性意見,各地結合當地自然地理環境、經濟發展程度、居民收入和用電水平等情況,確定具體實施方案。三是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階梯電價近期應著力於建立機制,保證大多數居民電價基本穩定;長遠目標要逐步反映電力資源價值,引導居民節約用電。

    三、居民階梯電價的電量分檔和電價確定

    (一)分檔電量和電價

    居民階梯電價將城鄉居民每月用電量按照滿足基本用電需求、正常合理用電需求和較高生活質量用電需求劃分為三檔,電價實行分檔遞增。其中:

    第一檔電價原則上維持較低價格水平,三年之內保持基本穩定。

    第二檔電價逐步調整到彌補電力企業正常合理成本並獲得合理收益的水平。起步階段電價在現行基礎上提價10%左右。今後電價按照略高於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調整。

    第三檔電價在彌補電力企業正常合理成本和收益水平的基礎上,再適當體現資源稀缺狀況,補償環境損害成本。起步階段提價標準不低於每度電0.2元,今後按照略高於第二檔調價標準的原則調整,最終電價控制在第二檔電價的1.5倍左右。

    (二)可供選擇的指導性方案

    方案一:以省(區、市)為單位,第一檔電量按照覆蓋70%居民家庭的月均用電量確定,即保證戶均月用電量在該檔電量範圍內居民戶數佔居民總戶數的比例達到70%;起步階段電價保持基本穩定。第二檔電量按照覆蓋90%居民家庭的月均用電量確定;起步階段電價提價標準不低於每度電5分錢。第三檔為超出第二檔的電量;起步階段電價提價標準不低於每度電0.20元。

    方案二:以省(區、市)為單位,第一檔電量按照覆蓋80%居民用戶的月均用電量確定,即保證戶均月用電量在該檔電量範圍內居民戶數佔居民總戶數的比例達到80%;起步階段電價每度電提高1分錢左右。第二檔電量按照覆蓋95%居民用戶的月均用電量確定;起步階段電價提價標準不低於每度電5分錢。第三檔為超出第二檔的電量;起步階段電價提價標準不低於每度電0.20元。

    上述兩個方案涉及的全國平均電量分檔標準見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商有關部門,根據徵求意見情況對《指導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選擇修改完善的方案用於指導各地。

    (三)各地階梯電價具體實施方案,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指導意見確定。

    四、實施範圍

    (一)居民階梯電價執行範圍為,省級電網供電區域內實行"一戶一表"的城鄉居民用戶。

    (二)使用預付費電能表的居民用戶,在實現遠程自動抄表前,可按購電量以年為週期執行階梯電價;其他"一戶一表"居民用戶,在實現遠程自動抄表前,應按供電企業抄表週期執行階梯電價。供電企業抄表週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個月。

    (三)對未實行"一戶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如學校等),暫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電價水平按略低於三檔電價加權平均提價水平調整。

    五、其它事項

    (一)居民用電存在特殊情況的地區,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因地制宜地採取措施妥善處理。

    (二)鼓勵居民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各地在推行居民階梯電價的基礎上,可同時制定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辦法。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由居民自行選擇。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居民用戶,其峰谷分時計量表計由電網企業免費安裝。

    (三)實行階梯電價後電網企業增加的收入,主要用於彌補脫硫成本增加、居民用戶電表改造和彌補發電企業燃料成本上漲等項支出。

    (四)居民用電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個房産證明對應的住宅為一"戶"。沒有房産證明的,以供電企業為居民用戶安裝的電表為單位。

    (五)省級以下電網供電範圍內的居民用電也應實行階梯電價,具體辦法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本指導意見制定。

    六、有關要求

    (一)對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組織專門力量,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穩妥地制定本地區居民階梯電價實施方案。

    (二)各地在制定居民階梯電價實施方案過程中,要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對階梯電價的實施範圍、檔次劃分、戶數認定等方面進行認真論證。實施方案形成後,應按《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規定進行價格聽證後實施。

    (三)各地要加快對居民用電"一戶一表"改造,電網企業要提高抄表到戶率,按時抄表計費,為推行居民階梯電價創造條件。"一戶一表"改造過程中,電網經營企業不得再向居民用戶收取電表改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