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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終出初稿 被拆遷人變被徵收人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9日 08: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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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擱置了大半年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新拆遷條例)有了新進展。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在京召開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專家研討座談會。會上眾位專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徵收的程序、補償的標準、爭端解決機制、強制拆遷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採用怎樣的規範等6方面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昨天上午,從參與起草新拆遷條例的專家處傳出消息,條例已形成草案初稿。

  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廢除舊拆遷條例的“北大五學者”之一的沈巋表示,《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如果頒布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肯定將廢除。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確認了這一點。

  “北大五學者”上書事件發生在2009年12月7日。今年初,國務院法制辦明確要制定新拆遷條例,並很快形成草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而此前有消息稱,新拆遷條例很可能胎死腹中,隨即,沈巋否定了這一點。

  昨天上午,另一名參與起草新拆遷條例的北大學者王錫鋅告訴記者,目前,草案(新拆遷條例)的修改方案已有了初步的思路,草案中的“被拆遷人”將用“被徵收人”代替。

  【公益拆遷也必須先補償】 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永恒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定後才能進行拆遷。如果談不攏,屋主完全可以拒絕讓出房屋。

  【區分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 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將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徹底分開後,可以將利益關係明確化,這樣在商業拆遷過程當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為一個中間裁判的角色對於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進行評判,而不至於像現在這樣,政府和開發商是攪在一塊的。這樣一種改變,至少能夠減少暴力拆遷的發生,而政府只有出於公共利益(國防、交通、公立醫院、學校等等事業)的需要才有權徵收,並給予補償。

  【將明確爭議解決的機構】 原則上補償的標準應該確定在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徵收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需要明確的是,被徵收人與政府之間就徵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徵收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産生爭議後,應該由哪個權威機構居間裁判較為合適。

  【未達成協定不得強拆】 公民土地發生“被徵收”時,原則上補償的標準應以“被徵收人”所在地的房屋市場價為準,政府必須通過正當的程序,在被徵收人同意並補償合理的基礎上,再進行拆遷,不得強拆。商業性開發,開發商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對補償條件認可後,才能進行拆遷。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定,開發商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強拆。

  【危舊房改造須九成業主同意】 新條例明確政府徵收程序。地塊是否要徵收,政府必須進行公告;房屋徵收前應組織部門認證;危舊房改造必須達到90%以上同意,徵求意見稿對“90%”的規定是以前沒有的。 以前徵地只要有20%-30%的業主同意就可以進行。

  【補償標準按“市場價”】 細化“市場評估”、“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也可以對地段、周邊配套成熟度等方面進行補償。

  另外,徵收以前要做“盡職調查”。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以及租賃和用益物權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人員和被徵收人應當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調查結果應當一體向被徵收人公佈。綜合新華 法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