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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1日 2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銀監會網站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就出臺《關於高風險農村信用社並購重組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問:銀監會出臺《關於高風險農村信用社並購重組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71號)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自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以來,通過加大産權改革力度,實施分類差別監管,農村信用社風險逐步緩解,整體狀況明顯改善,多數農村信用社已步入良性發展軌道。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農村信用社仍然是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部分機構特別是監管評級為六級的農村信用社風險仍然很高,嚴重影響了農村信用社整體健康度,抑制了支農水平的提高。這些機構依靠自身努力短期內難以走出困境,也難以通過市場手段實施股份制改革,成為風險化解的重點和難點。
近兩年來,部分地區在消化歷史包袱、化解經營風險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銀監會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本著少關閉、多兼併重組、減少市場振蕩、防止出現農村金融服務空白和弱化“三農”服務的原則,起草印發了《指導意見》,旨在指導各地在地方政府扶持的同時,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通過並購重組化解高風險農村信用社風險,進一步提高農村金融體系的穩健性,提升“三農”和小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問:並購的目標、原則和要求是什麼?
答:《指導意見》指出,並購要努力實現三個目標,即有效化解風險、提升管理水平和增強支農能力,並堅持政府扶持、市場運作,依法合規、合作共贏,穩定縣域、定位不變和加強監管、控制風險的原則。要求在並購重組的同時進行産權改革,實施股份制改造,按現代金融企業的目標和要求,在提升被並購機構經營管理水平,確保持續穩健發展的同時,進一步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問:哪些農村信用社可以作為並購對象?
答:監管評級為六級以及監管評級為五B級且主要監管指標呈下行惡化趨勢的農村信用社,均可以作為並購對象。主要考慮這部分機構風險較大,通過並購重組既能加快風險化解,同時又能避免因市場退出可能加劇農村金融服務不足的問題。
問:對並購方的範圍和條件有何要求?
答: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優質企業均可作為並購方。並購方為金融機構的,監管評級應至少在二級及以上,並購後並表測算主要監管指標不低於相應的審慎監管標準。企業應符合向農村信用社投資入股資格的有關規定。
問:並購方的持股比例有何限定?
答: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資並購,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應符合《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3年第6號)等相關規定。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合計持有一家高風險農村信用社股本總額的比例可以達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過20%的,隨並購後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進入良性狀態,其持股比例應有計劃逐步減持至20%。
問:並購重組的市場準入有何規定?
答:在市場準入上,除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對一家高風險農村信用社持股比例超過10%的應報銀監會審查決定外,其餘按照現有監管規定執行。
問:為何將企業入股比例提高至20%?如何控制相關風險?
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的要求,擴大金融領域對民間資本的開放,同時考慮加大優質企業參與力度有利於利用市場力量化解風險,《指導意見》將單個優質企業及其關聯方入股一家高風險農村信用社的比例由10%放寬至20%,作為化解風險的階段性措施,持股比例超過20%的,隨著並購後農村信用社經營發展進入良性軌道,其持股比例應有計劃逐步減持至20%。同時,為防範關聯交易風險,《指導意見》強調要加強關聯交易監管,原則上被並購機構不得對控股股東授信,控股股東不得謀取股權收益之外的其它利益。
問:如何防範和控制並購過程中的道德風險?
答:《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加強對並購過程的監管,一是要加強對並購方資質監管,嚴格審查並購企業的關聯關係,嚴防惡意並購;二是要加強對並購方注資監管,嚴厲打擊虛假注資、貸款注資及抽逃資本行為。
問:並購重組高風險農村信用社會不會弱化“三農”服務?
答:不會。因為被並購的六級農村信用社風險高、經營不可持續、支農能力有限,實施並購後,不僅仍然保持了縣(市)農村信用社獨立法人地位,而且增強了資本實力,引進創新業務産品,改進服務方式和手段,同時《指導意見》特別強調繼續堅持支持“三農”和小企業、服務縣域經濟的市場定位不變,確保支農水平不下降,繼續發揮“三農”服務主力軍作用,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
問:如何確保並購重組的成效?
答:《指導意見》要求各地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推動並購重組,做到積極穩妥。要求被並購機構主動配合,儘快走出困境;省聯社積極創造條件推動並購;並購方妥善處理好新老股東産權關係,確保平穩過渡;監管機構加強指導和後評估,督促並購方履行承諾義務,實現並購重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