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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0日 07: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
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若干意見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 〔2010〕 128 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若干意見部門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精神,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各司其職,狠抓落實。要將《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細化分解,抓緊制定具體措施並儘快組織實施。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部門間要密切協作,&&部門要加強協調。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將各項工作年度完成情況匯總報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將對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適時開展督促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
利用外資工作若干意見部門分工方案
一、優化利用外資結構
(一)根據我國經濟發展需要,結合國家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修訂《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擴大開放領域,鼓勵外資投向高端製造業、高新技術産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産業。嚴格限制“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産能擴張類項目。(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列第一位者為&&部門,下同)
(二)國家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對用地集約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國土資源部)
(四)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改進並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
(五)鼓勵中外企業加強研發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研究機構合作申請國家科技開發項目、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等。(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
申請設立國家級技術中心認定。(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六)鼓勵跨國公司在華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採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結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潤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商務部、外匯局、銀監會、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商總局)
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確需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七)落實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勵外商投資服務外包産業,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我國服務外包國際競爭力。(商務部)
二、引導外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和增加投資
(八)根據《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修訂情況,補充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增加勞動密集型項目條目,鼓勵外商在中西部地區發展符合環保要求的勞動密集型産業。(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九)對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內外資企業繼續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好的發展勢頭。(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稅務總局)
(十)對東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加大政策開放和技術資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時完善行政服務,在辦理工商、稅務、外匯、社會保險等手續時提供便利。(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稅務總局、外匯局)
鼓勵和引導外資銀行到中西部地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銀監會)
(十一)鼓勵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以市場為導向,通過委託管理、投資合作等多種方式,按照優勢互補、産業聯動、利益共享的原則共建開發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三、促進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
(十二)鼓勵外資以參股、並購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併重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規範外資參與境內證券投資和企業並購。(商務部、證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依法實施反壟斷審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快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十三)利用好境外資本市場,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及自身發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不斷提高競爭力。(證監會、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十四)加快推進利用外資設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試點工作。(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積極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完善退出機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證監會、外匯局)
(十五)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企業債和中期票據,拓寬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繼續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穩步擴大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境外主體範圍。(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四、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十六)《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之外,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核準。(發展改革委)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外,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國務院有關部門可將本部門負責的審批事項下放地方政府審批,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金融、電信服務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商務部等)
(十七)調整審批內容,簡化審批程序,最大限度縮小審批、核準範圍,增強審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資的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間。改進審批方式,在試點並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在全國推行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格式化審批,大力推行在線行政許可,規範行政行為。(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五、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十八)規範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産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臺作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
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商務部、科技部按職責分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參與)
支持具備條件的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
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商務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十九)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手續。(外匯局)
對依法經營、資金緊張暫時無法按時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允許延長出資期限。(工商總局、商務部)
(二十)加強投資促進,針對重點國家和地區、重點行業加大引資推介力度,廣泛宣傳我國利用外資政策。積極參與多雙邊投資合作,把“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推動跨國投資政策環境不斷改善。(商務部、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