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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9日 1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土部網站
公開通報的案件(7宗)
一、陜西省西安立豐禦海置業公司持偽造的公文騙取辦理土地手續案
2007年,西安立豐禦海置業有限公司在辦理西安市雁塔區小寨西路13號地塊房地産項目的相關用地手續時,使用偽造的有關批准文件和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騙取辦理了政府的相關用地手續,並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公司通過偽造公文,將依法批准轉讓土地的建築面積從10萬平方米變為26萬平方米,涉嫌偽造國家公文和侵佔國家土地收益。目前,該項目只完成了部分拆遷。針對上述違法違規事實,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解除了該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登出該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該案中涉嫌的犯罪由司法機關另行追究。2010年8月16日,西安市國土資源局向社會公告了土地的處理結果。
二、重慶協信潤鼎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違反土地出讓有關規定案
2010年1月,重慶市江津區國土房管局掛牌出讓雙福新區宗地,土地面積305933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居住用地(兼容商業),競買保證金8800萬元,協信潤鼎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通過現場競價,以57700萬元成交價格競得宗地後,以區政府未履行其它項目投資協議為由拒絕簽訂該宗地成交確認書。
同年2月11日、 3月8日江津區國土房管局發出了限期簽訂成交確認書的通知,但該公司仍以上述原由拒絕簽訂,違反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5月25日,江津區國土房管局下發了《關於取消雙福新區B1-05-3/01號等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資格的通知》,取消了該公司的受讓資格。同年6月4日,江津區國土房管局下發《關於不予退還你公司競買雙福新區B1-05-3/01-1號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保證金的通知》,決定不予退還該公司競買保證金8800萬元,並保留追究相應責任的權利。
三、吉林省吉林君正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閒置土地案
吉林君正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7日以掛牌出讓方式取得位於吉林市龍潭區土城子街道1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面積為7699.21平方米,出讓價款為1056萬元,已全部繳清,土地用途為商業用地,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08年1月27日,至今未開工,土地閒置已滿2年,因吉林市龍潭區政府和吉林市化學工業循環經濟示範園區要求用地單位調整該宗地規劃用途,導致不能按原規劃用途開工建設,屬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
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6條和《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的規定,2010年5月21日,經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吉林市國土資源局與吉林君正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協議,以1231萬元的價格有償收回了該宗閒置土地,並重新進行了掛牌出讓。
四、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綏陽廣廈房地産公司閒置土地案
綏陽廣廈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2007年2月6日以掛牌出讓方式取得位於東寧縣圖博館東側、金鵬小區西北側的兩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別為6551平方米的商服用地和17163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出讓價款共293萬元,已全部繳清,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08年1月30日,約定竣工日期為2009年6月30日。因企業資金不足,一直未動工建設,閒置已滿2年,屬企業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6條的相關規定,東寧縣國土局擬定了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並於2010年6月22日上報東寧縣人民政府。6月24日,東寧縣人民政府(東政函〔2010〕63號)批復,同意無償收回廣廈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上述2宗土地。7月5日,東寧縣國土局發佈《收回閒置土地的公告》,要求綏陽廣夏房地産有限責任公司在8月5日前辦理土地登出登記手續,但該公司未按期辦理相關手續。8月10日,東寧縣國土局對廣廈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下發了收回土地決定書(東國土資收字〔2010〕1號)。
五、寧夏自治區寧夏銀大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閒置土地案
寧夏銀大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5日以掛牌出讓方式取得位於銀川市賀蘭縣城規劃區內,東靠城市建設預留地、南靠城市建設預留地、西靠西環路、北靠寧夏海峽公司用地,面積為103333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價款2087萬元,已于2008年2月25日全部繳清,土地用途為城鎮混合住宅。合同約定2008年5月1日前動工建設,閒置滿1年,因賀蘭縣城建局規劃審批滯後,賀蘭縣發改委未能及時立項,項目一直未能動工建設,屬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和《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的規定,2009年6月12日,銀川市賀蘭縣國土資源局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開工通知書,經過多方協商,該項目于6月28日通過了規劃審批,7月8日立項,並於7月12日開工建設,目前該項目已全部竣工。
六、江蘇省江蘇峰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閒置土地案
2007年9月6日,江蘇峰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掛牌出讓方式取得東臺市經濟開發區四唐中心村西側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面積為30490平方米,出讓價款4360.7萬元,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2007年9月6日,東臺市國土資源局與江蘇峰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東土出合字[2007]第184號),按照合同約定,江蘇峰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應于2007年12月6日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在2008年3月20日前動工建設。該公司除繳納合同定金270萬元外,一直未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開工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違反了《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6條的規定。此間,東臺市國土局曾多次派人和發函到該公司催繳土地出讓金,均無結果。
2010年6月10日,東臺市國土局向開發企業發出了《關於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通知》,依法解除與江蘇峰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東土出合字[2007]第184號),合同定金270萬元不予退還。該宗土地現已收回。
七、上海市金山區亭林鎮普通商品房地塊閒置土地案
2005年8月19日,上海金山土地整理髮展有限公司經土地項目招標方式取得了金山區亭林鎮5號地塊,並於2005年9月8日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宗地面積112933平方米,土地用途為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出讓總價16846萬元。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05年12月31日,竣工日期為2007年12月31日。後因規劃道路調整,于2005年11月3日簽訂了土地補充合同,出讓面積調整為120758平方米,補充合同中未約定開工時間。
由於土地出讓時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建設標準及政策尚未明確,該地塊一直未開工建設,閒置時間超過4年,屬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26條和《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經金山區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上海市金山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于2010年4月8日向上海金山土地整理髮展有限公司發出了收回閒置土地決定書(金規土閒置收字2010第1號)。2010年8月4日上海市金山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與金山土地整理髮展有限公司簽訂了土地解除合同(滬金規土2010齣讓合同補字第12號),由政府按2005年合同簽訂後實際交納的出讓價款及相應利息共計473.774萬元(其中實際交納出讓價款為362.274萬元,利息111.5萬元)有償收回該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