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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叫停開放式信託産品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3日 07: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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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近日,銀監會發佈《關於規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對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實施餘額比例管理;叫停了開放式信託産品;對於在《通知》發佈以前約定和發生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切實加強後續管理,及時做好風險處置預案和到期兌付安排。

  《通知》所稱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上述客戶包括個人客戶(包括私人銀行客戶)和機構客戶。商業銀行代為推介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産品不在本通知規範範圍之內。

  《通知》主要強調了信託公司在銀信合作業務中要堅持自主管理原則,並對融資類銀信合作業務實施餘額比例管理;同時叫停了開放式信託産品,重申了對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中風險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限制;並就《通知》頒布前商業銀行表外的存量業務提出了在近2年內轉入表內計提相應撥備和資本的要求。

  對於《通知》發佈以前約定和發生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切實加強後續管理,及時做好風險處置預案和到期兌付安排。對設計為開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類、融資類或含融資類業務的銀行理財産品和信託公司信託産品,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資金申購,並妥善處理後續事宜。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是銀監會經過多方調研,並認真借鑒這次全球金融危機中西方金融業在並表和跨行業風險管理的教訓,同時對當前銀信合作業務情況進行審慎評估後制定的。《通知》厘清了銀行和信託公司在業務合作中各自的風險責任和業務定位,明確受託資産所含風險的歸屬。對於歸屬銀行方的風險,銀行必須滿足監管要求;對於歸屬信託公司的風險,信託公司必須履行受託人盡職管理責任;對於歸屬投資人的風險,銀行必須做好風險揭示,投資人在獲得高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以此真正發揮信託公司的制度優勢;將銀信合作規範化,陽光化,使其成為借款人、銀行、信託公司、理財投資者多方受益的符合科學發展和市場需求的金融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