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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被眾人熟知的“國酒”貴州茅臺可能將遇到尷尬:儘管其一直自稱為“國酒茅臺”,且該説法早已得到大部分消費者的認可,但在官方層面上,“國酒茅臺”的説法卻沒有得到明確承認,並且以後將更難獲得“官方認可”。
7月28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發佈新規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 “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這意味著,從該標準生效之日開始,常見的“國酒”或“國煙”等説法,將無法獲得工商總局的批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工商總局商標局查詢發現,自2001年開始,茅臺公司分別三次申請“國酒茅臺”的商標,但這些商標目前的狀態均為“已經無效”。
8月4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登錄工商總局商標局網站,查閱商標“國酒茅臺”。其中由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于2001年9月13日申請的申請號分別為1991120和1991122的“國酒茅臺”商標均顯示“商標已無效”。同樣由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在2006年8月1日申請的申請號為5514889的“國酒茅臺”的商標也顯示“商標已無效”,同時商標流程還顯示“駁回復審”。
對此,記者致電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部門,一位工作人員解釋道,“新規定對之前申請成功的企業無效,如國窖1573這樣的品牌依然可以放心使用。對於新申請的品牌,如果其情況符合事實,經過多方面因素綜合,也並不是完全不能申請到國字開頭的商標。”不過,該工作人員強調,“還是要看具體的案例。”
“從法律上而言,官方沒有批准其‘國酒茅臺’的商標,茅臺並不擁有‘國酒’這一稱號的獨一性。”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劉春泉如此表示。
對此,香港獨立財經評論人士潘大曾撰文表示,“茅臺的概念不是獨一無二的,茅臺也不是‘國酒’。”
事實上,對茅臺公司而言,“國酒茅臺”是其品牌最為核心的一部分。一位研究貴州茅臺的分析師曾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茅臺最大的價值,在於品牌,“事實上,大家喝茅臺都是喝他的品牌,他背後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