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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3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儘管此前安監總局和交通運輸部已通報認定,“7 16大連管道火災爆炸事故”直接責任方為中石油兩家承包商,但對於中石油應負何種責任,並未給予認定。
中石油方面也已按“承包商事故”的口徑進行內部通報。
此外,《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並未在涉案的承包商之一天津輝盛達石化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輝盛達”)工商登記的地址以及公司網站公佈的地址處找到這家公司。
輝盛達公司迷蹤
按照此前兩部門的通報,中油燃料公司當時是委託輝盛達負責加入原油脫硫劑作業。
本報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輝盛達的註冊資本為800萬元人民幣,經營範圍包括原油脫硫劑(穩定劑、降凝劑)等化學産品的生産與銷售、自用機械設備及零配件的進出口以及光伏産品的加工等等。
儘管輝盛達在工商部門的登記地址為“大港油田二號院原四廠液化氣站”(其官網公佈的地址則為“天津市大港油田二號院街”),但當記者抵達大港油田二號院時,當地的工作人員都表示沒聽説過“輝盛達”的名字。
7月下旬,輝盛達官網上所公佈的幾部工作電話曾被記者打通,當時該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員提到,公司領導全部都趕往了大連。但最近,電話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輝盛達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為張海軍,此人甚少見諸媒體及網絡。不過,資料顯示,此人曾參加過2007年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獨立董事培訓。
不過輝盛達與中石油的結緣似乎非常早。該公司在其網站上曾表示,自己所開發的原油脫硫劑曾是2001年中石油的科技攻關項目之一。而輝盛達的成立時間則是1999年。
一位大港油田當地的油罐車承包者竇先生告訴記者,如果沒有一定的關係,企業、個人都不容易與中石油打交道。
竇先生説,他在中石油廠區附近住了20多年,但一直未能和中石油建立上聯絡,“我運作著兩個油罐車,主要負責將中石油的油品送到山東等地。我自己也試圖去和中石油經營部門聯絡,但沒有辦法(聯絡上)。”
中石油負次要責任?
“7 16大連管道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後,中石油在上月底開了三天的安全環保工作會議。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廖永遠專門就這起事件進行了通報。
廖永遠表示:“儘管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於負責加注脫硫劑的公司現場操作不規範所導致的管道爆炸著火,屬於承包商事故,但也暴露出有的單位仍然存在著屬地管理職責不落實、現場監管責任不到位、作業許可管理不規範、作業過程監管不落實、安全環保風險意識淡薄等問題。”
中石油的上述説法,與兩部門通報的內容一致。
然而中石油的責任果真只是“現場監管責任不到位”嗎?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科峰在火災發生後,也一直關注著該事故的進展。他認為儘管脫硫劑加注工作由承包商操作,但中石油是業主和委託方,“就責任認定方面,我認為中石油可能將承擔共同責任。”
事實上,BP鑽井平臺爆炸事故發生時,BP公司時任CEO海沃德也曾表示,鑽井平臺是BP公司向瑞士越洋鑽探公司租賃來的,BP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但此後無論是美國政府、有關受害者都依然認定BP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另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也表示,施工方案應是中石油認可或者參與制定的。“常理來説,中石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然而,即使認定了中石油的責任,受害方索賠的難度依然很高。上述律師告訴記者,中國目前的公益訴訟還不成熟,漁民、過往船隻、旅遊業等受害方的單獨訴訟很難獲得成功。
2005年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後,法院並未支持多方提出的民事訴訟。直至2006年1月24日,當時的環保總局向吉林石化開出了100萬元的罰單。實際上,這已經是環保部門能開出的最高罰單了。但這個數目仍遠遠無法補償事件實際造成的損失。
“中國可以參考國外的一些做法。BP公司的鑽井平臺在美國墨西哥灣發生爆炸後,美國政府就要求BP出資200億美元建立賠償基金。這其實就是政府代表群眾利益而作出的努力。”上述律師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