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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擬出臺地方融資平臺清理細則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6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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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城市軌道交通或可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記者 袁靜

  記者近日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發改委、央行、銀監會擬聯合發文,就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清理,出臺更具操作性的文件。目前,相應的文件已在有關部門徵求意見。

  據這份徵求意見稿,納入清理核實範圍的融資平臺公司是指2010年6月30日前,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産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産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徵求意見稿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12月31日前上報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報告。

  徵求意見稿明確,2010年7月1日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産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國務院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但據了解,由於城市軌道交通的特殊性,徵求意見稿對於此類在建項目,允許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對於融資平臺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徵求意見稿重申,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産,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或承諾償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