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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拖欠貨款賠750萬 高額入場費成業內痼疾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2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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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幾天,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單正國的手機很少有閒下來的時候,除了不停有經銷商打來求助電話以外,剛剛在與青島家樂福的官司中勝訴的委託人趙明華 (化名)也打來電話表示,他將徹底告別經銷商這一行業,估計會轉投房地産或股票市場。

    7月20日,當單正國接受《每日經濟新聞》採訪時,他與記者的交談幾次被手機來電打斷,“最近太忙,多數都是諮詢情況的經銷商。中國的經銷商其實挺可憐的。”説這一番話的背景,正是他最近代理的一件供貨商起訴家樂福拖欠貨款的官司,而該案750萬元的涉案標的也成為同類訴訟中的最高紀錄。

    “目前我國商業市場隨時收費、任意收費、層層收費的情況十分嚴重。這也反映出市場的一個潛規則:店大欺客。”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黃國雄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經銷商利潤空間遭擠壓

    勝訴的趙明華,一時之間成為中國千千萬萬經銷商的 “偶像”,但實際他並不開心。面對跟隨自己多年的銷售團隊,要説出一句“散夥”並不容易。

    “法律途徑就是這樣,一旦邁出了這一步,就很難回頭。”單正國告訴記者,面對一個又一個尋求幫助的經銷商,他總是會先勸誡一句:如果沒有完全贏的把握,還是不要走這條路。

    “但凡有點錢賺,經銷商都不會把關係鬧得這麼僵,除非是已經打算不再繼續合作了。”國內一家知名超市賣場的採購部負責人向記者透露,經銷商和賣場的關係十分微妙,大家都在找尋一個平衡點,但類似青島家樂福這樣被曝光出來的案件並不多。

    據單正國介紹,在全國範圍內的這類案件中,此次750萬元的涉案標的也成為有史以來最高,且已履行了賠付。“除此以外,大多數都是只有幾萬十幾萬的小案子,也以和解居多,經銷商多數很難拿到證據,也就無從舉證。”

    據公開資料顯示,從2002年9月開始,趙明華的公司就一直在給青島家樂福供貨,到2009年1月該公司停止供貨時,家樂福拖欠該公司440余萬元,加上一些因歷史沿革而遺留的240余萬元被拖欠貨款,趙的公司總共被家樂福拖欠的貨款總額達到680余萬元。在多次討要貨款無果後,2009年,該公司將家樂福告上法庭。

    單正國告訴記者,本次家樂福拖欠資金主要以超市設立的進店費、新品促銷費、管理費、新店開業費、舊店翻新費、折扣費、堆頭費、海報費、卡夾費、特殊位置佔用費等數不勝數的名目收取。“其實這種種費用在業內也被稱為‘代墊費’,意思是指本該由商品生産企業來支付,但經銷商在這一環節往往替生産商先行墊付了這部分資金,但後期也很難再從生産商那裏要回。”

    “從2007年底我就開始做前期的調查工作,也因此發現國內的經銷商超過95%以上都是中小企業,在面對大型超市賣場特別是外資賣場時,顯得比較弱勢。”據單正國介紹,作為上遊的生産廠家,提供給經銷商的折扣在1.2%~4.2%之間,但超市一方與經銷商的無條件折扣約定卻在4.2%以下,未約定的部分更是高達6%~20%,這也就進一步擠壓了經銷商的生存空間。

    起初單正國怎麼也不肯相信,經營了10多年的供貨公司盈利只有很小的一個數目。“直到當事人給我看了賬本,我真的都忍不住要搖頭嘆息了。”趙明華經營的供貨公司雖不算大,但每年的營業額都在3000萬~4000萬左右,但年利潤竟然連30萬元都不到。“這是多麼可怕的一個數字啊。”

    弱勢之下無奈選擇“逃離”

    趙明華的“逃離”究竟是幸與不幸還無法斷言。但可以肯定的是,這一事件反映出在目前國內零售鏈條上,處於中端的經銷商日子並不好過。

    “固定要繳納的費用就是450元/平方米的月租金以及每個月30元/平方米的管理費,跟商場打交道都有不愉快的經歷。”在國內多家超市開設店面的某化粧品企業負責人林莉(化名)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寄人籬下”的生活已經讓公司吃盡了苦頭。

    林莉告訴記者,雖然其所在的企業並非向賣場內供貨,而是租用超市外租區的店面經營該品牌的東西,但遭遇的麻煩事也不少。“最惱人的就是超市隨時都會發來的搬家通知,有時候剛裝修好一個店,一年剛到期或者還沒到期,就要求我們搬到一個較差的位置。裝修費用都沒賺回來呢,他就非讓你換,不換的話就得找相關部門解決。”林莉告訴記者,對於一家20多平方米的外租區店面來説,動輒三四萬的裝修費用是一個不小的負擔,因此眾多的商家幾乎都會要求有關負責人 “通融”,祈求其能“高抬貴手”。

    “以前我們和一家全球零售巨頭在全國都有合作,現在我們撤出了其中的很多家。如果我們入駐一家生意很好、人流量非常大的店舖,那麼對方往往還要塞給我們一家生意不太好的店。”林莉告訴記者,在好分店賺下的錢幾乎很難彌補虧損,其所經營的品牌原本與該零售商合作分店在50家以上,目前已經縮減到一半。

    進店費亟待立法規範

    “進店費高又怎麼樣,供貨商還是會拼命地往裏鑽。”前述超市採購部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在超市賣場中,以民生消費為主的食品、生鮮類商品比較強勢,對於此類商品的各項收費也相對較高,因為其市場份額佔比較大,各項收費自然也會高上去。

    曾經從事過3年超市買手工作的該人士向記者透露,與供應商的談判十分講究技巧,一般的品牌進場費都在一兩萬元左右。“以前當一些買手完不成超市下發的任務時,存在任意篡改採購合同數額的現象,這些情況都難以查證。”據介紹,目前超市與供應商之間在費用收取方面大多依靠進店之前雙方簽署的扣款協議。“供貨商只要蓋章,就代表其認可了這一協議。如果商場一方提出的折扣或其他收費過高,供貨商也會適當地調整他們的成本價,這樣一般都會有錢賺。”

    單正國告訴記者,雖然國家商務部、發改委、工商總局等5部委制定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早在2006年11月15日起就已經開始實施,明令禁止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貨商收取進場費、無條件返利等費用,但這一公告如今卻更像是一紙空文。“説實話,這場官司的勝利並非依靠這一文件,有了這個文件只不過讓經銷商顯得不那麼被動。”

    雖然單正國不願披露如何打贏了這場官司,但他一再向記者強調,“這類事件並非只發生在青島,目前我手上接到的案子還有在上海、徐州等很多地方都有,這樣的情況在業界太普遍了。”他心裏很清楚,接下來同類案件勝訴的把握並不大,要打贏這類官司,還是要靠立法的完善和有關部門監控的加強。

    “我國應該進一步完善和細化《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從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産品種類、零售商成本等多方角度出發,對進場費的收取數額制定上限標準,進一步規範進場費的收取方式。”黃國雄教授告訴記者,超市一方收費標準取決於供求關係、市場佔有率、渠道大小、品牌地位等多方面因素,但誰來收費、如何收費、收多少費用則有待法律的進一步明確。

    21日,當《每日經濟新聞》試圖聯絡家樂福方面時,公司中國區發言人表示對這一案件的詳細情況並不十分清楚,還需要進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