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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節目不得對市場走勢做確定性判斷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1日 07: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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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4日,廣電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廣播電視局,中央三台、中國教育電視臺發出《關於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説,據有關部門調查反映,2007年以來,個別地方衛視的股評欄目與企業實行商業化合作,收費播出這些企業提供的股評內容,且這些企業均無證券資詢業務資格,甚至為空殼企業。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2006年中國證監會和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為確保廣播電視宣傳導向正確,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廣播電視節目的公信力、影響力,現就廣播電視證券節目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播出機構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堅決服從和服務於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大局,堅持把證券節目的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嚴格按照《廣播電視條例》、《通知》及有關規定,加強管理,進一步規範廣播電視證券節目,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為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積極的輿論支持。

  二、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所辦證券節目須為播出機構自製自播,不得出租、轉讓時段,不得播出諮詢機構提供的節目,不得在證券節目中與諮詢機構進行商業化合作。

  三、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參與證券節目的諮詢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把關。要按照《通知》有關規定,向證監部門詳細核實諮詢機構和人員的資質、資格、合規經營、業務投訴等,並在節目中明確公示相關信息。無證券投資諮詢相關資格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參與證券節目,材料不實、證監部門提出異議的諮詢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證券節目。證券節目編輯、記者、主持人、播音員應具有廣播電視從業資格,諮詢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廣播電視從業者身份從事採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