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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12日 09: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規定》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範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和制度創新,對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特別是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規定》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領導幹部要按照《規定》要求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各級黨組織要依照《規定》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協助黨委抓好任務分解,保證《規定》得到貫徹落實。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産、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産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