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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門聯合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修訂稿》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3日 1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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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今日聯合印發了《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修訂稿)》,對家電以舊換新的補貼辦法、操作流程及組織實施等內容做出了具體修改和最新規定。

  以下為《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修訂稿)》全文:

  商務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商商貿發[2010]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工商、質檢主管部門:

  根據《商務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推廣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貿發[2010]190號)精神,現將《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商務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推廣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貿發[2010]19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交售舊家電並購買新家電的行為。

  第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推廣實施期暫定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做好與《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規定的從2011年起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政策的銜接工作。

  第四條 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便、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五條 補貼方式及對象:

  1、凡在實施家電以舊換新省份登記註冊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戶口的個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將廢棄舊家電交售到中標回收企業,並到中標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的,可以享受家電補貼。交售舊家電與購買新家電的購買人必須一致。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得重復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2、在政策實施期內從購買人手中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的中標家電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可享受運費補貼。

  3、在政策實施期內對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完成拆解處理的拆解處理企業,可享受拆解處理補貼。

  4、政策實施期內,個人購買新家電的,總量不超過5台;單位購買新家電的,總量不超過50台。購買新家電不受交售舊家電品種對應限制。

  第六條 以舊換新補貼家電産品範圍:電視機、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補貼産品範圍如需調整,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補貼標準為:

  1、家電補貼。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機400元/臺,電冰箱(含冰櫃)300元/臺,洗衣機250元/臺,空調350元/臺,電腦400元/臺;

  2、運費補貼。根據回收舊家電類型、規格、運輸距離分類分檔給予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准詳見附件。運輸距離是指回收企業實際所在地與拆解處理企業實際所在地間的公允距離,具體標準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核定並公佈。

  3、拆解處理補貼。根據拆解處理企業實際完成的拆解處理以舊換新舊家電數量給予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電視機15元/臺、電冰箱(含冰櫃)20元/臺、洗衣機5元/臺、電腦15元/臺,空調不予補貼。

  第八條 以舊換新的新家電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