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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遊業議會:嚴禁導遊強迫旅客購物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7日 13: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CTV-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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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旅遊業議會日前發出最新指引,對內地赴港旅行團的行程表內容作出嚴格要求,規定行程表需列明香港接待旅行社名稱和聯絡人資料,並在行程表上註明導遊不準強迫購物或強留旅客在登記店舖之內等。

  旅遊業議會發出的最新指引6月18日生效。指引規定,導遊必須在內地旅行團抵港後立即派發行程表,行程表需列明接待旅行社名稱及聯絡人數據,以及導遊姓名、證件號碼和聯絡電話等個人數據。在行程內容上,行程表中需清楚列明行程中的膳食、住宿、交通、遊覽、旅遊、購物行程和時段等詳細資料。同時,包括自費活動的收費、服務費及其他額外收費項目的詳細資料也要一併列明。

  指引還要求,在行程表的“旅客須知”一欄,需清晰列明“導遊不得強迫旅客購物,也不得強留旅客在登記店舖之內。旅客若對所購貨物不滿,可于購買日起計六個月內提出退貨”。

  旅遊業議會主席胡兆英錶示,通過發佈新指引,清晰闡述旅行社的責任及旅客權益。議會將研究引入扣分制,懲處違規旅行社,一旦出現嚴重個案將會吊銷該旅行社或導遊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