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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事故頻發 媒體:受傷不一定總是雪場的錯

315 來源:法制日報 2017年03月05日 14:11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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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滑雪作為一項時尚運動項目,正越來越多地走進普通人生活。可這個剛結束的雪季,留在人們腦海中的不僅有白雪皚皚的迷人景色,還摻雜進不少觸目驚心的滑雪傷亡事件。

  今年2月,10歲女童在滑雪場內被捲入傳送帶身亡;此前不久,一名10歲男童和一名女研究生接連在滑雪中意外身亡……

  接二連三的事故,以及因事故所引發的各類賠償糾紛,引發社會關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分別對此類案件展開調研。根據北京二中院通報的一組數字顯示,滑雪受傷者9成以上為初學者,且多傷情較重,有7成構成傷殘。到底是什麼造成了滑雪事故頻發?法院認為,滑雪者危險意識不足,規則理念缺失,以及場所管理者、經營者安全意識不強,防範措施不到位,救助不及時等,都是事故高發的主要原因。

  受傷不一定總是雪場的錯

  2016年冬季,一個大雪紛飛的日子,來京旅遊的李女士興奮地邀上好友一起到滑雪場滑雪。這是李女士第一次滑雪,為了節省開支,她和朋友全都沒有租用滑雪場提供的滑雪服,也沒聘請專業教練。結果,剛滑了半個小時,李女士就與張某發生碰撞並摔倒在雪地上。滑雪場巡視人員與張某一起將李女士送到了滑雪場的醫務室,發現李女士傷情較重後,又將其轉送到了附近的醫院進行住院治療。

  據了解,事發當時,李女士身著在雪場內非常不顯眼的白色羽絨服,站在雪場初級雪道中間偏西的地方,停留了比較長的時間,張某滑雪過來正好與其相撞。雪場內,更衣室顯著位置設立了《滑雪注意事項》《滑雪安全常識》等警告標示展板,並配有教練聘請處。

  事發後,李女士認為,是張某撞到了自己,因此張某構成侵權。同時,滑雪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於是將張某和滑雪場一併告上法院,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2萬餘元。

  但李女士的觀點卻未能得到法院的全盤支持。負責審理此案的北京一中院審理後認定,李女士對於事故的發生具有較大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張某在滑雪過程中沒有積極觀察和避讓,對損害發生具有過錯,但考慮到滑雪場摩擦力小,滑雪者特別是初學者往往難以控制自身行為,應承擔次要責任,而滑雪場已經盡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了解到,在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滑雪導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大多數傷者均把滑雪場作為主要的追責對象,認為滑雪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訴訟主張並非總能得到支持。上述李女士一案便是典型一例。

  審理此案的法官解釋説,李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滑雪活動的固有風險性有足夠認識,但其在滑雪時未穿著滑雪場提供的滑雪服,而是穿著不顯眼的淺色羽絨服,在雪道內滯留也未做出警示。作為滑雪場一方,的確應該對場所安全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但這種義務也不可能無限制擴大。李女士發生事故的滑雪場,已經在更衣室顯著位置設置了警告標示展板,雪場內設置了滑雪教練聘用處提供給滑雪初學者,且在雪道現場也配備了專門的巡邏人員,李女士受傷後,巡邏人員及時將其送至雪場醫務室進行了基本治療,這些都説明,滑雪場作為經營者已經盡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頻發各方責任都不少

  據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法官劉洋介紹,通過對近幾年來因滑雪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的綜合分析,事故頻發的原因其實來自滑雪者和雪場經營者兩個方面。

  從滑雪者的角度來看,在滑雪運動中受傷的人往往都是從事這項運動不超過一兩年的“新手”。這些滑雪者自身技術水平有限、避險能力不足,可其中很多人卻在沒有適當練習或做準備活動的情況下,就直接開始滑雪。除了這些新手,還有一部分滑雪者,有了幾年的滑雪經驗後便盲目自信,在不具備相應技術的情況下進入中、高級雪道,以至於當突發情況發生時,根本沒有能力及時躲避,落地時也無法採取有效的自我保護措施,造成嚴重的意外傷害。即使是一些所謂的資深滑雪人士,也難免會對滑雪的危險性認識不足,或是缺少規則意識,追求刺激不佩戴護具,無視滑雪場內安全、警示提示,不遵守滑雪場內安全規範,違規滑雪,未遵循器具使用須知及提示等等,結果造成意外發生。

  劉洋告訴記者,在北京二中院審理的滑雪損害賠償糾紛中,北京市各知名滑雪場幾乎都曾作為被告被訴,其中不少也曾被判擔責,擔責原因多為場所管理者、經營者防範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力,發生事故後救助不力等。

  北京一中院此前曾通報這樣一起案件。王先生與朋友相約到玉溪滑雪場滑夜場,正當王先生在中級道下滑時,突然被身後一名滑雪者撞倒,造成右脛腓骨骨折,後住院治療半個月。可撞倒王先生的滑雪者卻在肇事後就逃離了現場,王先生隨即將玉溪滑雪場告上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對於夜間滑雪這樣一項危險性較高的運動,滑雪場雖然設置有安全提示廣告,並在滑雪場地內設置了安全標識和警示牌,也進行了循環廣播,配有巡邏人員進行疏導和巡視,但對於夜場遊客滑雪下行時間未做有效控制,安全保障存在疏漏。最終判決滑雪場擔責40%。

  滑雪場安全保障設施不到位並非個案。據記者了解,滑雪場的安全隱患可能存在於很多方面,例如安全保障設施存在缺陷,雪道路況及兩側安全護欄不符合要求,在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未做好防護工作等。同時,雪質本身也可能是造成危險的罪魁禍首,滑雪道結冰、坑洼不平都會直接影響滑雪者人身安全。此外,還有的滑雪場內警示和監管不到位,對滑雪者在雪道的選擇、滑雪中的一些違規行為採取放任態度,未能組織安全巡察人員進行巡視,及時制止違規行為。

  “特別需要提出的是,很多雪場都存在現場監控設備設置不到位的問題,在極易出現危險的地段和位置缺乏監控設備,未能及時防範危險發生,也無法保證危險發生後的及時救助。這種情況還容易導致傷害情況後發生後,缺乏相關證據來明晰各方主體的責任。”劉洋説。

  受傷之後證據意識要提高

  由於滑雪這項運動本身的高危險性,在滑雪過程中引發的傷害普遍較重,根據北京二中院的統計結果,起訴到法院的傷者中70%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殘,除足部、腿部、臂部關節錯位或骨折外,有的甚至造成了頭部骨折、面部及齒冠嚴重受傷等。正因如此,滑雪場的安全條件對滑雪者來説至關重要。

  滑雪是一項高速運動,事故的發生都在轉瞬之間,現場無法複製,加之此項運動專業技術性又較強,使得侵權責任認定本身並非易事。再加上部分滑雪場監控設備設置不到位,部分案件甚至無法找到直接侵權人,即使侵權人未逃逸,雙方也往往對誰應該對事故負責各執一詞,常常會導致在案件審理中侵權責任主體和責任範圍難以認定。

  在這種情況下,傷者要有效維權,法官提示説:“必須要增強證據意識,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保留證據。”

  一是在第一時間拍下事故發生現場的照片或者進行現場錄像,如果可能的情況下,儘量調取滑雪場場地內已有的現場錄像,並進行現場封存。其次,就是要保留事故過程中的各種票據,如滑雪場進場的門票、門診治療相關單據、醫生開具的休假證明等。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各項損失是否能夠得到賠償,相應的票據是證明損失的關鍵。

  此外,對於那些能夠證明雪場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證據,都應當注意保存。例如,滑雪場場地狀況及是否有安全提示、廣播,是否劃分了高級、中級、低級等不同檔次的場地,是否根據滑雪者的技術水平不同分配場地;是否配備了滑雪專用服裝及滑雪教練;場地中是否配備了必要的巡視、疏導人員;發生事故後,雪場是否及時進行了救治等,對上述情況滑雪者都可以借助錄音、錄像進行取證。

  但法官也同時提醒,作為滑雪者本身,更應該盡可能提升自己的風險意識,嚴守滑雪的各項規則,避免危險發生。上場滑雪前,滑雪者一定要佩戴必要且適宜的護具,包括頭盔、護甲、護膝、護腕等,而且在滑雪時間和地點的選擇上,最好選擇白天天氣晴朗的日子去滑雪,避開大風降雪及夜間等不安全時段,選擇正規、設施較為完善的滑雪場,不要去缺乏安全措施的無證照滑雪場地,並根據自身的滑雪水平選擇適合的滑雪道。同時,滑雪者也有必要學習一些急救常識,對受傷後應採取的緊急措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發現他人受傷時應及時報告雪場工作人員或採取必要救助措施,以將自己的傷害降到最低。(記者 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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