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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也玩“龐氏騙局”?專家提醒公眾擦亮眼睛

315 來源:央廣網 2017年03月01日 16:37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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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1月24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給孩子花錢,怎麼都願意。”為人父母者都常這樣説。但是,為孩子花錢也一定要理智。這理智不僅表現在舍得花,還一定要謹慎投資,要小心所謂便宜、划算背後的陷阱。

  北京的孫女士,讀高二的孩子需要在課外培訓機構補習數學。通過學校的宣傳資料,她知道了一家叫做“聚智堂”的課外培訓機構。

  孫女士説:“我在2015年暑假的時候去了‘聚智堂’,他們那兒有銷售老師,説孩子補課一節課是四五百塊錢,兩個小時得七八百塊錢,因為孩子是高二。我給孩子報名的時候,這個銷售就跟我説現在他們有暑期‘感恩回饋學’,一下交5萬塊錢能享受一小時200多塊的價錢,就便宜了。後來我就交了5萬塊錢,他們一個月給返16個小時的課時。一個月以後,孩子體驗得挺好的。5萬塊錢還給我之後,第二月我又辦了一次,這個暑期辦了三次還是二次。”

  孫女士覺得,這家培訓機構的投資方式不錯。把十萬到幾十萬不等的資金存放在這家培訓機構,按照比例機構返還課時費給孩子補習,存放的資金越多,返還的課時費越多,孩子就可以上更多的課時。學習期滿,本金一分不少地返還給家長。

  記者:“他當時跟您談的返回的比例是怎麼返還法,您能更詳細説一下嗎?”

  孫女士説:“他説交20萬的時候能返我3萬塊錢的課時費,一節課是225元,我覺得還挺合適的。我存在他那兒的20萬他一年之後返給我,我覺得損失點利息也值,給孩子花錢嘛。我們工薪階層要是每個星期一千兩千元的花肯定是承受不了的。因為我們工薪階層一個月四五千塊錢,要是孩子一個星期補課就花一千塊錢,我們肯定是承受不了,但孩子要高考,社會狀況就在那兒擺著呢。‘聚智堂’這種模式下,孩子也上學了,我們損失也不是特別大,所以我們就選擇這樣了。”

  記者:“那您一次在那兒押那麼多錢?”

  孫女士説:“因為想著孩子高考完錢就能拿回來了。”

  記者:“孩子高考完了錢就拿回來是什麼意思呢?”  

  孫女士説:“因為我孩子在那兒學,學完了後錢就返還我。”  

  記者:“就是如果用不完他會返給你,然後你可以提現拿走是嗎?”  

  孫女士説:“對,就是這意思。”  

  記者:“所以你先把那錢押在那兒,到時候不學了以後,所剩下的課時費和該返給您的錢一塊提現您拿走?”  

  孫女士説:“不,課時費不返,比如課時費富餘了也不返。所以我們就讓孩子在那兒多學幾種課,課時費能用差不多了,他們只返本金。”  

  記者:“本金返給您?”  

  孫女士説:“對。”  

  記者:“我把這個關係給您捋一下,就是他的營銷方式是這樣的,比如您把這20萬塊錢押在那兒,然後每節課給您算的是大概250塊錢、200多塊錢,然後您把課上完了以後,付完了200多塊錢每節課的課時費以後,剩下的錢他可以現金返還給您,您可以拿走。”  

  孫女士説:“不返,只給本金,課時費富餘了就富餘了,比如課時沒學完,那沒學完的課時不返的。”  

  記者:“那本金返您多少?”  

  孫女士説:“交20萬就返20萬。”  

  記者:“那課時的一些費用怎麼又算?您單交?”  

  孫女士説:“把20萬存他那了,他就給你返3萬塊錢的課時費,以每個小時225元使用這3萬塊錢。”  

  記者:“這20萬塊錢您放在那兒,然後他給您返的這個錢足夠您支付所有的課時費用,然後等到孩子學完了以後,您把這20萬拿走?”  

  孫女士説:“對。”  

  這樣繳納學費的方式,孫女士越盤算越感覺划算。於是,她一次存放了二十萬在這家叫“聚智堂”的培訓機構。

  孫女士説:“還需要補,銷售説要是補就多交點,辦就辦一年的,要不‘感恩回饋學’就結束了。我又湊了點錢交了20萬,7月31日簽了合同,孩子去那兒學數學也挺見成效的,數學老師還挺負責任的。寒假的時候孩子説想補地理、英語、語文,我們就打算用20萬返給的課時再學。”

  孩子想增加補習的課時,於是孫女士又東拼西湊在“聚智堂”放了三十萬。

  孫女士説:“後來1月份的時候,銷售説要是再存點,孩子補課能用的就多了,我説行。我覺得孩子放假一直也在補課,補地理、語文、歷史還有數學,因此課時不夠了,在3月份的時候我又湊了點錢,存了30萬到他那個賬戶裏邊去。”

  孫女士説,從第一次匯款的時候,就發現對方不是對公賬戶,而是一個私人賬戶。可是,接觸這麼長時間,孫女士覺得“聚智堂”不錯,出於對這家機構的信任,孫女士並沒有對這個私人賬戶起疑心。

  孫女士:“後來,到了4月份我們存了30萬之後,那邊的老師就跟我説‘感恩回饋學’不能給一個孩子那麼多(課時),我還給孩子換了一個別的名,他們説好多家長都這麼做了,我也沒想那麼多,因為在這兒快一年了,也挺信任他們的。”

  一年之後,今年高考之前,孫女士被告知,這家培訓機構的老闆卷款消失了。而她以及其他所有家長存放在“聚智堂”的本金也都不知所終。

  孫女士:“5月17日,那個銷售老師給我打電話説他們總經理楊智(音)出現問題了,還沒有説楊智跑了、出國了,他就説出了點問題,但我們所有在‘聚智堂’學習學生家長的學費都不返還了。”

  關於此話題,北京安裏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和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邵桐共同做出了分析和點評。

  經濟之聲:從法律上來講,這種預存資金然後按比例返還,不管返還的是什麼,是課時費還是利息,還是其他的,這在法律上是不是有可能對它進行定性?  

  邵桐:“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案例中培訓機構的這種做法有可能涉嫌到集資詐騙犯罪,如果要在法律上給這種情況定性,它可能不屬於完全的民事或是合同關係的問題,而可能涉嫌了刑事上的非法集資詐騙。”

  經濟之聲:有沒有可能設計這個投資和返還機制的人事先其實就已經計劃好了未來的路徑?

  邵桐:“這有兩種可能。一是這個機構以提供真實的服務為主要目的,如果它在主觀上存在提供真實服務的合同關係,有可能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它不是以提供真實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應該就涉嫌到刑事犯罪了。”

  經濟之聲:案例中的方式對消費者而言看上去是蠻划算的,但實際上是危險重重的。這樣的看法對嗎?

  包華:“實際上這家教育培訓機構所做的業務,尤其是它吸收的主要資金已經不是培訓費用,而是變相的存款了。在我國,確實有一個刑法上罪名是需要大家關注的,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所以有這樣的罪名,最主要的原因是很多機構基於自己提供的産品或者服務,吸引消費者,吸引此案例中的家長以存款的方式或者基金募集的方式將款項交付給這些機構進行管理。這看上去有將近15%的反饋或者利息,而這種利息是服務産品提供的,實際上醉翁之意不在酒,本金的風險反而是最大的。在這種情況下,這樣的一些機構違反了我國金融監管的相關制度要求,沒有獲得任何的金融業務許可,就開始面向廣大公眾、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這種行為本身是有罪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這個案件本身就不是一個簡單的民事或者經濟案件,而是一個刑事案件。”

  經濟之聲:在損失本金之前,消費者認為這種方式是很好的。這怎麼看?對於消費者來説這是一種什麼樣的心態?

  包華:“看上去特別美好的事情在現實生活中往往不真實,存20萬可以返3萬塊錢的課時費意味著一年的收益率是15%,這個標準遠遠超過金融機構的相應標準,也高過了一般理財産品收益率1倍以上,這種收益率是並不常見的。但消費者基於它是一個教育機構,提供的這樣的承諾,同時它返回的不是錢而是培訓資源,所以願意相信。從另一方面來講,教育又成為了很多家長必須要支付的或者必須要承擔的一項支出或者成本,所以,很多家長希望自己的經濟狀況和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兩者之間能有所平衡。

  而這些所謂的教育機構提供出來的方案恰恰迎合了這些家長的一些想法,花最少的錢辦最多的事。但大家可能需要考慮一下,這麼高的收益率,連一般的商業運營企業都未必會達得到,一家教育機構為什麼會達得到呢?它為什麼有能力返回這15%呢?很多家長在這個層面上沒有做更認真的思考,有點病急亂投醫了,需求把自己逼迫到可能沒有認認真真看待這樣一套模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境地。

  案例中的家長一個月可能只有5000塊錢的工資,她居然拿了100個月、大概8年的工資,存放到一個所謂的教育機構裏邊,由這家教育機構給孩子進行補習,這種投入的力度非常大。但從另一方面,他的投入與産出過於合算的情況之下,反而折射出這种經營模式或商業模式的不合理和不可行。從這個意義上來説,作為家長,作為成年人,首先應該給孩子的是成熟的、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包括對事物客觀的判斷,而家長在這方面所表現出來的不那麼成熟,可想而知,孩子在這樣的教育環境之下所得到的所謂的培訓效果能到什麼程度?”

  經濟之聲:如果這是集資詐騙,事主將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消費者在事前有沒有可能辨識出來這件事情是不可為的、是違法的?

  邵桐:“消費者應該具備兩方面的基本知識:一是對法律相關知識的了解,二是對整個金融環境下什麼樣的投資行業可以産生巨大利潤的認知,消費者可能要對一些經濟常識有所了解。如果有這兩方面的知識共同作為評判的基礎,消費者才可能對這個存款或是反息的投資理財項目有正確的判斷。但很可惜的是消費者可能在目前的知識層次或是社會氛圍之內,對這兩方面的了解可能都不很深入,而且從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消費者真是相信了且進行了投入,那麼她並沒有對之後的風險有足夠的認識和評估。

  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能就會做出錯誤的判斷,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消費者認為這個教育機構必然是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的,肯定是值得信任的。對消費者這方面的心理要作提醒的是,即便是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的,也不代表這家機構以後的經營行為必然合法,也有某些人利用合法外殼進行違法行為的可能性存在。所以,消費者在作出投資理財的決定之前,要對相關問題進行全面的了解、綜合的判斷,再作出相應的決定。”

  經濟之聲:如果消費者確實想做這樣的一件事情,把一些本金放在那裏,用返還的課時費給孩子補習,能不能在事前做一些法律上的風險規避?

  邵桐:“從法律上來講,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這種吸收不特定對象存款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了犯罪行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聽到了這樣的相關承諾和信息,首先應當提高警惕,可能是有人在利用合法的形式,披著合法的外衣開展違法的行為。如果消費者有正確的認識,其實應當果斷拒絕進行相應的投資或者理財。”

  包華:“對於消費者來説,在普通的社會環境中或是正常的市場環境中,如果碰到了一個産品或者一項服務非常划算,划算到任何一個投資者或者消費者都有可能購買的程度,沒有任何質疑的情況下,這樣的服務或者産品往往是不可靠的。所以,我希望大家能夠考慮清楚,如果真的有‘天上掉餡餅’的事情,也一定輪不到自己去接,千萬不要為這件事情而付出更多的精力或者其他成本,尤其是這件事情涉及到孩子未來的時候,家長應當更加當心。”

  經濟之聲:消費者希望政府能夠先替跑路者返回本金,這樣的可能性存在嗎?

  邵桐:“這個可能性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如果是這樣,等於政府要替一切違法行為買單。這種情況下,政府所要承擔的責任是無底洞了。社會上出現的經濟犯罪都由政府買單沒有法理依據,也不符合罪行法定、由行為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律原則。

  另外,政府在案例中消費者投資理財的過程中,沒有以政府行為進行過干涉,如果政府干涉了這件事情,並且存有一定過錯,消費者也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國家賠償的方式要求政府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如果政府根本沒有參與過其中的任何環節,消費者就沒有權利要求政府為其他人的違法行為買單。”

  經濟之聲:如果消費者希望能夠挽回自己的損失,通過法律途徑或是其他途徑,消費者的合理訴求可以怎麼提?

  包華:“這是一個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在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可以將受害者經濟賠償的民事訴求一併審查。但大前提是必須得有資金或者財産可供最終的補償或者賠償。在這個案例當中,我認為行為人已經將部分資金消耗在了課時費用或者聘用老師、開辦學校的經營活動當中,家長雖然認為不應該花錢,但實際上對經營者來説,這些錢都是必須要花費的。所以,全額拿回所存資金的可能性已經不大了,關鍵在於能否拿回來或者能拿回來多少。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家長或者受害人應該積極地配合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機構的調查,以便及時查清案情,儘快把事情落實,把案件處理完,看看還能有多少資産可供分配。但我再次提醒大家,全額拿回本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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