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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春節連喝三場酒中毒身亡 同飲者要擔責

美食首頁 來源:廣州日報 2017年02月03日 10:23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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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女子春節連喝三場酒中毒身亡 同飲者要擔責

  春節期間,親朋好友相聚,免不了喝上幾杯。然而,小酌怡情,過度飲酒傷身不説,如果出現了諸如勸酒之類的行為導致喝出了“事兒”還有可能吃官司被判賠償。記者昨日梳理廣東法院審理的多宗飲酒後“出事”的案件發現,酒局的組織者、同飲者、邀請者都可能被判承擔法律責任並賠償。受訪法官提醒,無論是飲酒、勸酒還是請客喝酒都要適可而止,切莫樂極生悲攤上了事兒。

  案例一 連喝三場喝死人 同飲者大多有責

  2013年春節期間,阿娟、小美、阿耀、小楊和阿雄(均為化名)共5人相約在大排檔同學聚會。當晚,5人喝了3瓶啤酒。晚上12點多時,小美先走了。飯後,其餘4人又去了附近的酒吧喝酒,同行人又喝了1打啤酒。約淩晨2時,阿娟、小楊和阿雄三人回到小楊宿舍,阿雄倒在床上睡了,其後阿娟和小楊又興致勃勃地把室友的半瓶米酒、一瓶朗姆酒拿出來喝完。

  第二天上午8時30分,阿娟因乙醇中毒死亡。

  阿娟的父母為此起訴認為,要求四人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20余萬元。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理認為,阿娟本人應對後果承擔主要民事責任(酌定為70%)。

  法院認為,但是同飲者對同伴有相互照顧、幫扶的義務。當晚,阿娟共喝了三次酒。第一次是與小楊、阿耀、阿雄、小美一起,其後小美與四人分開,因此小美對阿娟的死無需擔責。

  阿娟第二次喝酒是在酒吧,阿耀、阿雄對阿娟繼續喝酒的行為並未制止,因此阿耀應承擔相應責任,酌定擔責5%。

  阿娟第三次喝酒是回到宿舍後,故阿雄也應承擔部分責任,酌定擔責5%。最後,小楊放任了阿娟過度喝酒的行為,故小楊應對阿娟的死承擔部分責任,酌定擔責20%。

  案例二 聚會酒後遭車禍身亡 邀請人擔責5%

  2014年1月底,小王放假回到梅州豐順縣老家過年。1月30日晚7時左右,小王應同學黎某邀請,搭乘其摩托車到同學吳某家裏參加聚會。其間,吳某提供了酒水給多名同學飲用。

  當晚11時許,聚會結束。喝醉的小王獨自一人騎著黎某的摩托車回家了。當晚11時40分,小王的屍體被路人發現,他因碰撞到路邊石頭髮生事故當場死亡。

  小王父母認為,事發當晚與兒子一同喝酒的黎某以及吳某應該承擔一半責任,要求他們賠償喪葬費及精神損失費共34萬餘元。

  梅州市豐順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黎某存在過錯,負有一定責任,因疏忽大意違反了一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酌定黎某承擔5%的責任賠償3.3萬餘元。

  (文/全媒體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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