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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實名舉報稱“旺旺”虛假宣傳 專家稱應從公眾和個人認知角度評判

美食首頁 法制日報 2016年10月28日 11:54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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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天吃旺旺,運氣會旺哦!”這是旺旺系列産品的廣告詞。

  今年9月19日,南寧的謝先生在看到上述廣告詞後購買了旺旺的産品。因吃了多天旺旺雪餅運氣卻沒有變旺,便向當地食藥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名舉報“吃旺旺雪餅運氣沒有變旺”,認為對方“虛假宣傳”。9月27日,謝先生收到了當地食藥監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消費者投訴告知書》。

  那麼,旺旺系列産品的廣告詞是否涉嫌虛假廣告呢?

  重慶大學國家網絡安全與大數據法治戰略研究院院長助理羅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虛假廣告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為內容虛假而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第二種為內容引人誤解導致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其中,內容引人誤解的廣告的判斷標準往往存在爭議,尤其當“欺騙、誤導”和廣告的藝術表達形式之間存在模糊地帶時。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就規定:“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認為,商家對廣告語的選取,有多種類型和功能,有的是向消費者介紹産品或服務的,比如原料、産地、質量、功能等等,這些描述性的內容,會使得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的本身特徵産生判斷,如果存在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就會導致消費者的決策存在偏差。是否構成虛假廣告,關鍵還是要根據廣告所針對的相關消費者的認知標準來作出判斷。

  在劉曉春看來,屬於商家對於自己品牌含義或者文化的宣傳,消費者並不會認為是在用這些廣告語描述産品本身,或者陳述事實,因而也不會發生誤導。例如,阿迪達斯的廣告詞“impossible is nothing(凡事皆有可能)”,豐田的廣告語“車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豐田車”,都是屬於一種品牌內涵和文化的宣傳,消費者也是心知肚明,並不會對此較真。

  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廣告學系廖秉宜副教授告訴記者,該舉報屬於廣告社會監督行為,體現了公民廣告監督意識的覺醒,對於凈化廣告市場環境具有正面積極的作用;關於廣告是否構成虛假可以從公眾認知和個人認知角度來評判,從公眾認知的角度來看,旺旺的廣告屬於一種廣告修辭手法,目前法規下沒有構成虛假廣告。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吳韜副教授進一步指出,吃旺旺運氣旺這句廣告詞,取了商標中的一個“旺”字,表達了對消費者的一種美好祝願;整句廣告詞也容易識記和傳播。“從一般人的正常認識能力上看,不會有人認為吃點零食就能改變運氣,況且世界上壓根就不存在改變運氣的靈丹妙藥。因此,本案這個情況,我覺得不構成虛假廣告。”吳韜如是説。

  記者注意到,與是否構成虛假廣告相比,更吸引眼球的是“旺旺事件”的後續事件—舉報人的個人信息被洩露的問題。

  對此,羅勇提出,舉報人通過向當地食藥監部門實名舉報的方式公開其個人信息。但是,在沒有特殊説明的情形下,該個人信息應該理解為只在實名舉報的範圍內公開,以便於相關行政部門處理其投訴。在沒有獲得舉報人同意的前提下,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將其拍照後在網絡上公開。否則,就是一種嚴重的侵犯人身權的侵權行為,舉報人可以向舉報信拍照人、網絡發佈人和傳播人等洩露信息的主體維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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