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讀者劉小姐向本報反映:“2007年9月我的信用卡透支欠下本金1913元,今年2月欠款已達到了20500元,銀行的罰息及滯納金比高利貸還高!”這一則金融案例,讓人們的目光投向銀行信用卡收費標準,儘管工商銀行已率先廢止信用卡“全額罰息”,但目前還沒有其他銀行跟進效倣。
政協委員張俞強表示自己在使用信用卡時也遭遇“霸王條款”,各銀行應該儘早叫停全額罰息、滯納金等“潛規則”。
1、市民投訴:兩家信用卡透支欠款相差甚遠
這幾天市民劉聖梅在為信用卡的高額收費急得焦頭爛額。她告訴記者,2006年9月她用中信銀行信用卡消費3476元,當時沒有按時還款在2007年1月3日信用卡被停,2007年9月17日她還了2000元就離開深圳回了老家。今年2月她得知,她欠銀行的本金和利息高達20500元。與此同時,她在2006年用招商銀行信用卡消費6000多元也未能按時還款,欠下招行的本金為3634元,今年本金連利息一共支付4969元。“實際上,我欠中信銀行的本金只有1913元,為何現在的欠款竟高達20500元!我于2月17日日還了10500元,事後越想越氣,認為銀行信用卡對欠款收取複利和滯納金是霸王條款,希望這個問題能夠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2、記者調查:信用卡透支不應計算複利
記者了解到,信用卡欠款包括本、息、複利、滯納金,目前飽受廣大“卡民”質疑的除了“部分逾期、全額罰息”之外,就是銀行到底該不該收取複利和滯納金。之前各大銀行一直遵循這樣的“潛規則”:如持卡人在最後還款日前未能全額還款,則還款日前的利息,以全部應還款為基數計算,還款日後的利息,按未還金額計算,日息一般為萬分之五,並按月計收複利。儘管工商銀行已從2月23日起率先取消信用卡全額罰息,但記者諮詢建設銀行、招行銀行等得知,“還沒有收到取消信用卡全額罰息的通知或文件。”
對於信用卡欠款能否收取複利,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找到了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複利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關於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做了規定,應當按該辦法規定的方法計算。該辦法對透支利率的規定已含有懲罰性質,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複利。
3、銀行説法:20500元欠款經過嚴格計算
中信銀行深圳分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他們的信用卡收費標準已得到人民銀行深圳分行的報批,且在信用卡客戶使用手冊中作了詳細説明,還在銀行網站上對利息與費用進行了公示。他們正在全力調查此事,會給客戶一個滿意的答覆。“經過核實,客戶欠款共計20500元是按人行認同的收費標準進行嚴格計算出來的,不會出現誤差。至於客戶所欠的本金多少還需要確認,我們會繼續和客戶作進一步溝通。”
4、委員表態:“霸王條款”應儘早廢止
對於劉小姐反映的銀行收取全額罰息、滯納金及複利導致出現了“天價”欠款,政協委員張俞強明確表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複利”的批復,銀行明顯有違規之嫌。“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類型,任何個人和其他團體,包括銀行,都無權單方或私自收取滯納金。銀行可以要求信用卡透支人依法還本付息,但收取複利及滯納金是銀行單方面制定的“霸王條款”。“工商銀行叫停信用卡全額罰息,其他銀行應該反思,只有儘早廢止類似的霸王條款,銀行業才能得到更規範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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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