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本人與2013.1.4在柯橋辦理了一張年卡,至今仍未開卡、未消費。當時我是某健身房的老會員,由於該健身房倒閉,為業績而給予所有老會員團購價1880/年,鋻於我的個人情況,協商下來成交價1600/年,可是只有11個月有效期。現因我公差至南美國家1-2年,幾次跟瑜伽館協商未果,他們要求不準延期至我出差回國,如果給朋友用還要支付高額的轉讓費600元(有見過這麼高的轉讓費嗎?),更不準退卡!
面對這種霸王條款,本地工商態度冷漠,告知只能自認倒楣,本地消協説工商這樣就算調解過了,愛莫能助。
可是奉愛瑜伽在我未辦卡前每天一個電話,騙我進行了這種預付式消費,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沒有明確説明什麼,但卻因我的這種“不可抗力”不能去享受他們服務的時候他們就認為我在瑜伽館的這種消費是自作自受,這顯示公平了嗎?還有天理嗎?
國家工商總局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以及《浙江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辦法》不是都站在我們消費者的立場上嗎?以前的3.15晚會我還記得教育我們:合同法明文規定,只要是商品,不論是什麼情況,消費者都有“反悔權”。那我為什麼得自認倒楣?
以下是我跟奉愛瑜伽館工作人員的全部聊天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