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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單位:紅蜻蜓專賣店

投訴內容:
事件時間:2010年10月23日 事件地點:溫州市永嘉縣紅蜻蜓專賣店(永建路) 事件特點: 1兩個營業員跟隨着我們,收銀臺還有兩個營業員,六個人在直徑不到一米的範圍內竟然讓小偷得手。 2本人在紅蜻蜓購物過程中未聽到一句溫馨提示:請保管後自己的隨身物品。 3更可氣的時候營業員發現小偷也沒有提醒消費者,導致消費者財物丟失。 4當要求其、調取監控時,卻被告之監控已壞。(卻在收銀臺上赫然寫着非常大的四個大字:內設監控) 5作為片區主管,申稱此事跟紅蜻蜓沒有任何責任,並揚言: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將奉陪到底! 6丟失東西有報警材料證明 7購物時有購物發票作證 8經報案,確認丟失2萬元,2年過去了,他們一直沒有給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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