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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強化監管 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堅持積極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永恒主題。提高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水平,加強金融監管能力建設,避免監管缺位和錯位,有效防範經濟與金融風險相互作用,金融與財政風險相互傳遞,外部風險向境內轉移。積極穩妥化解風險隱患,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第一節 繼續加強金融監管銀行業要積極穩妥推動實施新監管標準,不斷優化監管工具和指標體系,切實提升銀行業風險識別、計量、評價、監測、控制和預警能力。堅持動態資本充足率要求,有效控制杠桿化水平,強化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不斷改進和加強流動性風險監管。按照資本充足率水平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提高對系統重要性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推動建立與新資本協議實施相配套的風險計量、信息管理系統。強化金融集團並表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規範商業銀行理財和委託貸款業務。進一步強化銀行業市場準入監管,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有效性。
加強證券期貨公司凈資本監管,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強化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凈資本補充機制,完善證券期貨公司分類監管制度。推動證券期貨機構完善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繼續推動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運行監管和風險防範,嚴厲打擊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健全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強化資本補充和約束機制,健全以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監管制度。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和標準,顯著提高公司治理監管制度的執行力。強化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防範投資風險。發揮保險保障基金的重要作用。
第二節 提升金融監管協調的有效性健全金融監管機構之間以及與宏觀調控部門之間在重大政策與法規問題上的協調機制。完善金融穩定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的規範化和常態化。細化金融機構分類標準,統一監管政策,減少監管套利,彌補監管真空。強化對綜合經營和新産品、新業務的監管協作,探索對金融産品的功能監管,嚴格把握高關聯、高複雜程度創新産品的市場準入,防範跨行業、跨市場風險。建立健全本外幣跨境資金流動監管框架,加強本外幣協同監管。加強金融風險處置協作,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能力。
第三節 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預警建立健全適合中國國情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跨境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加強重大風險的識別預警。明確對交叉性金融業務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和規則,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關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風險,避免財政金融風險相互傳遞。加強對“影子銀行”體系的統計監測、風險評估和宏觀審慎管理。
健全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預警體系,完善國際收支應急預案。
第四節 建立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存款保險立法進程,擇機出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研究起草《保險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産法律體系,規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程序,加強行政退出與司法破産之間的有效銜接。
第五節 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發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金融宏觀管理政策、監管規則與標準的一致性和權威性;注重引導和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發揮好地方政府的作用。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意識和責任,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等機構的管理職責,強化地方政府的風險處置責任。地方政府要大力改善金融環境,減少行政干預,促進經濟和金融健康發展。
第六節 引導和規範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非法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加強對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的監測和監管,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
專欄 4: 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對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處置的一項制度安排,主要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購買存款保險,當金融機構瀕臨倒閉或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及時向存款人賠付並適時處置問題機構,發揮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與政府直接救助金融機構相比較,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市場、股東和存款人合理分攤因金融機構倒閉而産生的財務損失。自 20 世紀 30 年代美國建立世界上第一個存款保險制度以來,迄今已有逾百個國家建立了這一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政府防範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手段。
第八章 夯實基礎 優化金融發展環境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範金融會計統計制度,提高金融業信息化水平,加強金融研究,建設金融人才隊伍,保障金融體系安全高效運行。
第一節 繼續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適應金融業改革發展需要,借鑒國際金融改革經驗,完善金融法律框架。加快制定金融業綜合經營、存款保險、金融機構破産、上市公司監管、信用評級以及徵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快農業保險立法。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制定規範和引導民間借貸、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的法規和規章。
進一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推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司法解釋。完善對各類金融市場、金融産品和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
第二節 加強支付體系、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反洗錢等工作加快完善支付結算基礎設施,建設第二代中央銀行跨行支付系統和跨境人民幣清算系統,繼續推動非現金支付工具應用,進一步完善賬戶實名制,加強對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服務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健全金融市場的登記、託管、交易、清算系統。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體系,完善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加快建立金融業統一徵信平臺。促進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發展,增強競爭力和公信力。加快推進行業信用和地方信用建設,完善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構建符合國際標準和中國國情的反洗錢工作體制。研究建立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提高人民幣防偽能力。
第三節 完善金融會計標準和統計制度完善金融企業財務制度。積極跟蹤研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改革,促進金融保險會計準則與相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推進金融統計標準化工作,建立統一、全面的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支持監測社會融資規模。進一步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最新發佈的《國際收支手冊》第六版要求,修訂相關統計制度,更新統計報表編制模板及公佈表式。構建金融業綜合統計信息平臺,完善數據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節 提升金融信息化水平以科技手段促進金融服務與管理創新,提高金融信息化水平。完善金融業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大幅提升信息系統抵禦風險能力。推廣電子交易,不斷提升金融業電子渠道交易替代率。建設金融信息化標準體系,推進信息化標準檢測認證。全面實施銀行卡芯片化遷移工作。建立適應新時期外匯管理改革需要的信息化體系。
第五節 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借鑒國際經驗,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組織機構建設。督促金融機構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信守對公眾的承諾。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申訴處理和處罰機制。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和諮詢系統建設,積極開展金融知識普及宣傳工作,提高金融消費者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節 提高金融研究工作水平及時分析和預測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為金融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收集、研究金融機構和市場的基礎數據,度量和報告系統性金融風險狀況。研究加強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監管的措施。推廣金融風險管理的國際標準和慣例。加強金融穩定評估和金融機構壓力測試,提高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識別能力。不斷強化經濟金融基礎理論研究,培養高素質研究隊伍。
第七節 加強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實施金融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統籌推進各類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加強高層次、創新型、國際化人才的開發、引進和培養。規範行業資格準入和專業技術資格認證管理,優化金融人力資源配置,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完善金融人才服務和評價體系,構建科學合理的金融業薪酬體系,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金融後備人才儲備和信息庫建設。
第八節 推進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加強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建設,完善自律組織的治理結構,提升行業自律管理水平。進一步厘清金融監管、自律組織和市場的邊界,發揮行業自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增強自律公約約束力,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不斷提升服務能力,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九章 完善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本規劃反映了國家在金融發展和改革領域的戰略意圖,是國家在金融領域實施調控、履行監管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要根據規劃提出的發展和改革目標,全面履行職責,制定和落實支持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保障措施,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引導市場主體行為,實現規劃提出的各項目標。
第一節 加強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在各級政府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的統籌下,實行規劃目標責任制,及時制定規劃實施方案,明確部門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將規劃落實情況列入部門工作考核目標。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協同合作,形成合力。
第二節 強化與其他規劃的統籌協調強化金融業專項規劃與國家其他專項規劃的統籌協調。
加強各級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合理安排地方金融規劃與本規劃的銜接,形成以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國家規劃為統領、各級地方政府金融發展規劃為補充的統一銜接的金融規劃體系。
第三節 建立完善規劃評估機制建立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監測、檢查和評估制度。根據國家宏觀經濟金融形勢,適時調整相關政策方向和力度,確保規劃目標的順利實現。對規劃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提出調整和修訂規劃的意見。加強規劃實施情況的信息披露,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切實推進規劃實施。
附:“十二五”時期金融業發展指標及説明
一、金融業發展指標:“十二五”時期,金融服務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産總值比重保持在 5%左右測算説明:1.國際經驗表明,金融服務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産總值比重呈緩慢增長態勢。美國上世紀 50 年代、80 年代、本世紀前 10 年平均為 3.22%、5.59%、8.01%,日本上世紀年代、本世紀前 10 年平均為 5.79%、6.53%;2.從我國看,金融服務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産總值比重在上世紀90 年代和本世紀前 10 年平均分別為 4.46%、4.42%;3.“十二五”時期,預期我國金融服務業增加值增速將高於國內生産總值增速,金融服務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産總值比重將保持在 5%左右。
二、金融業發展指標:到“十二五”期末,非金融企業直接融資佔社會融資規模比重提高至 15%以上測算説明:“十一五”時期,社會融資規模顯著增長,非金融企業直接融資佔社會融資規模比重也明顯提高。“十五”時期的 2002-2005 年年平均為 5.03%,“十一五”時期年平均為 11.08%.“十二五”時期,在繼續顯著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的政策支持下,預期非金融企業股票和債券融資佔社會融資規模比重將顯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