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安機關沿用多年的“指標制”,在北京已成歷史。7月22日,北京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馬振川接受本報採訪時説,“過去交警罰款有指標,反扒民警抓小偷還有指標”。(7月31日東方網)
曾幾何時,公安等執法部門片面追求“辦案GDP”的“指標制”早已成為百姓投訴焦點。從表象上,下達各種工作指標可以加大執法人員的壓力和責任心,但實際上,這個來源於企業的“指標管理法”在行政執法的實際運用中利大於弊,不僅不能調動執法人員的積極性,而且像一道“緊箍咒”捆住了他們的手腳。更重要的是久而久之,會使執法人員産生錯誤的思維定式,為處罰執法,為指標執法,而不是執法為民,依法履職,甚至可能引發執法犯法、以權謀私和侵犯群眾利益的違法亂紀行為。
如今北京市公安系統率先取消了不科學的“指標制”,取而代之的是日常化、動態化的“數據常量”,是一個發案合理值,包含110刑事和治安警情、嚴重刑事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等3大類14項數據。北京全市每一個角落,都有這些數據,“哪個地方哪類犯罪高出設定數據,就表明不安寧,民警沒完成任務”。 相關資料表明,2005年一年,根據“數據常量”進行精確指導、精確打擊,全年警情良好、平穩等級天數達到291天,佔全年總天數的80%;同時,據北京市局政治部統計,民警在2005年休假的比例達到95%。實施了“數據常量”管理,變上級下達指標為主動履行職責,減輕了以往背負指標的擔子,警察得到了合理的休息和調整。
取消“指標制”是一種理性回歸,是執法機關科學執政、民主執政和依法執政的生動體現。隨着我國社會法治化的推進,公安機關等執法部門應通過責任追究制和過錯問責制,強化一線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在實施“數據常量”考核中,將執法人員的精力更多的轉移到依法行政、恪盡職守上來,堅持法定程序和公開透明,嚴把案件質量關口,做到有案必辦,有錯必糾,使人民警察既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又能充分享有公民的休息權利。(作者:梁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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