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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肖赧)在前不久公佈“關於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準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後,中國足協為避免各方對規則産生“誤解”,又推出了“執行原則”對規則適用範圍、執行時間節點加以明確。中國足協副秘書長兼協會競賽部負責人戚軍坦陳,新規因結合中國足球實際情況,在具體內容方面可能存在與國際足聯相關規則衝突的地方,但新規推出旨在打擊青少年球員轉會的不規範行為,中國足協在面對具體案例方面也會安排法務人員及專家與國際足聯溝通。
近日中國足協推出“關於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準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簡稱“第61號文件”),來規範青少年球員的培訓、轉會及其他交易行為。維護青少年足球人才培訓單位權益,強力打擊有關青少年球員轉會交易過程中類似“出口轉內銷”等不正規行為。
不過,由於文件公佈突然,一些青少年球員轉會已在進行中,那麼新規是否適用於這類球員交易,外界容易産生誤讀。此外,新規則對於不同級別職業聯賽俱樂部補償所引進青少年球員原屬培養單位的具體標準也有了4倍的增幅。那麼業已完成的青少年球員轉會是否也該按照新規來執行?中國足協在處理具體案例過程中也遇到類似問題。
按照“執行原則”規定,2018年1月31日(含1月31日)簽訂的培訓協議均適用於“第61號文件”的規定。只有今年2月1日之後簽訂首份工作合同的,才可以按新規中新增年齡段及標準來計算培訓賠償。該原則推出主要還要打擊“出口轉內銷”類青少年球員轉會,規定只有在2018年1月31日前辦理完國際轉出手續,且辦理完畢國際轉回及國內註冊手續的球員,不會受到處罰。
對於中國足協新規則與國際足聯有關規則相衝突的問題,戚軍表示會與國際足聯積極溝通,如遇到有人為類似轉會狀告到國際足聯的話,那麼中國足協會指派強大的專家及法務團隊與國際足聯“據理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