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新華社山東濰坊7月28日電(記者吳書光)正在進行的第十一屆濰坊杯期間,青少年足球運動員法律保護國際研討會暨第三屆足球法國際研討會在這裡舉行,中外專家圍繞青訓體系、培訓補償與聯合機制補償、青少年足球運動員保護等進行了深入探討,並對中國足球發展提出了建議。
選擇最符合國情的青訓體系
青訓體系是整個青少年足球發展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在歐足聯歐亞事務部主任艾利克斯看來,歐洲在現代足球歷史文化上具有優勢,中國足球起步晚,但可以化劣勢為優勢,避免犯歐洲以往犯過的錯誤,並吸收各家之長,找到最理想的青訓體系。
歐洲各國和地區有著不同的青訓體系,但殊途同歸,德國、法國還有西班牙等均培養出了非常優秀的運動員和球隊。“這絕非巧合!”艾利克斯認為,正是因為他們有最好的體系,才培養出最好的教練、最好的裁判和最好的技術指導。優秀球員源自優秀的青訓體系,源於他們的足球文化。
艾利克斯以法國為例説,法國選擇的體系是政府主導,“法國足球發展的背後是政府強有力的參與”。
1968年歐錦賽,法國隊止步四分之一決賽,政府遂決定採取措施。五年後,法國建立國家足球中心和青訓體系,向青少年傾斜。這一策略慢慢見效。1984年,法國奪得第一個歐錦賽冠軍;1998年,又奪得首個世界盃冠軍。
“法國30年前做的決定,二三十年後才看到成效,説明這是一個長期工程。”艾利克斯説,中國可以嘗試把政府主導的方法應用到足球發展上,但要認識到實現夢想的過程可能非常漫長。
在德國,青訓體系則是由足協與俱樂部密切合作發展起來的。2000年歐錦賽失意後,德國足球界認識到,青少年才是未來,要狠抓青訓。足協因此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各級俱樂部建立青訓中心等。
補償困局
據了解,培訓補償是指首次註冊為職業球員時,所在俱樂部應向球員21周歲前的培訓單位支付相應標準的培訓補償費;以及職業球員23周歲賽季結束前的每次轉會,新俱樂部應該依據其在轉會前最後一傢俱樂部效力的年限支付相應的培訓補償費。如果職業球員在合同到期之前轉會,新俱樂部應向其在12-23歲期間的所有培訓機構和俱樂部支付相應補償費用,即聯合機制補償。
中國足協本月25日發佈的《關於限期支付拖欠費用的通知》指出,亞足聯催收國際轉會中拖欠的相關費用,要求包括13家中超俱樂部在內的18家國內各級聯賽俱樂部及時補齊拖欠費用。隨後多傢俱樂部發聲表態早已支付,主要就是涉及外援的聯合機制補償。
亞足聯法務官員基欽説,很多中國俱樂部恐怕不一定清楚聯合機制補償,要牢記的是:涉及到任何的國際轉會,一般都要付95%的轉會補償給原俱樂部,剩餘的5%是則屬於聯合機制補償。
中國足協競賽部註冊辦馬萌介紹,目前國內的青訓補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缺乏誠信,獲得準確的轉會費數額困難;註冊信息不完整,無法確認培訓年限等。另外,國內業餘培訓單位可能在球員第一次業餘轉會而尚未成為職業球員時,已經收取了“轉會費”,因此後期也不再主張補償。
1993年出生的中國球員王上源2013年加盟比利時布魯日,布魯日隨後主動向曾培訓王上源的單位支付了254520歐元的培訓補償。比利時布魯日俱樂部青訓總監帕斯卡爾説,俱樂部嚴格按照國際足聯的規定支付了培訓補償。“應該鼓勵和支持嚴格按照國際足聯規定進行培訓補償。要引進新球員就要有投入,不可能沒有投入就有産出。”
中國足協規劃法務部部長朱和元説,有球員通過各種渠道轉會,或者有的機構到年齡就挖人,這導致的轉會亂象和補償不規範問題是客觀存在的,中國足協非常重視也在不斷組織研究對策。我們的俱樂部目前的等級認證、註冊、球員轉會等相關制度,確實存在不匹配。此外,各參與主體要厘清自己在青少年球員保護中扮演的角色和法律定位。
只要在球員12-23歲期間對其有效培訓,培訓機構就有主張補償的權利。朱和元説:“目前據我了解,只有極少數俱樂部或機構向中國足協提出主張補償,但只要引進外援,外國俱樂部主張聯合機制補償的函馬上就來了。這説明國內培訓機構維權的意識還需要加強。”
亞足聯法務官員基欽認為,中國聯賽需要更加透明化,比如信息除了要在媒體發佈,還應通知利益相關方,同時需要建立一個良好的仲裁系統,幫助解決有關爭議。
當務之急是多方合力完善註冊信息
談及國內球員轉會的補償問題,馬萌説,國內轉會證明由地方足協開具,中國足協備案。地方足協辦理國內轉會時,很清楚轉會費和涉及哪些補償。“地方足協如果有意識地加強這方面監督,效果會很好。”
“國際足聯不認可聯合機制補償與培訓補償一起簽到轉會費中,從國際足聯到歐洲足球發達國家均認為支付補償是轉入方的責任。”馬萌説,在與德國及日本足協交流補償問題時,對方均表示不理解為什麼中國難以執行相關補償,他們認為這是“義務”。
據了解,德國足協的註冊系統非常完善,可以查到球員所有的註冊關係。專業人士建議完善中國的球員註冊系統,有了完整的註冊系統作為支持,才有可能讓培訓單位獲得應有的補償。
馬萌説,完善註冊系統需要地方足協提供數據,培訓單位也一定要養成簽訂培訓協議的好習慣,培訓協議約束力雖然不高,不能限制球員流動,但可以證明他曾接受過某單位的培訓,其成才後可以據此申請補償。
比利時布魯日俱樂部青訓總監帕斯卡爾説,在比利時,有的俱樂部會與家長在孩子16歲前簽署一份類似擔保書的協議,協議規定必須保證孩子會在16歲的時候與該俱樂部簽署第一份合同,孩子家長還會得到一筆錢用來籌劃孩子的成長。
帕斯卡爾説,在球員16歲時,俱樂部會提供一份合同,如果球員不願與該俱樂部簽署合同,則必須支付一筆違約金。比利時法院認可這種協議,不過布魯日不提供這種協議,因為16歲之前的孩子還不能確定是否成才,支付一筆錢給他們是要冒風險的。
馬萌還透露,接下來將適當地調整國內的培訓補償標準,同時也在考慮增加支付確認書的條款,保障聯合機制補償的支付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