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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籃協章程》修改 “姚主席”成為法人代表

體育資訊來源:新華社 2017年02月23日 11:38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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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王鏡宇 黃傑)在23日上午舉行的中國籃球協會換屆大會上,通過了關於修改《中國籃球協會章程》的決議。依據修改後的《中國籃球協會章程》,主席成為法人代表,實際管理權限得以增強,這也意味著新當選的中國籃協主席姚明將有更大的施展空間。

  國家體育總局籃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白喜林在大會上對《中國籃球協會章程》的修改情況進行了説明。他説,這次修改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進行了較大改動。新章程調整了中國籃協的機構組成,設立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辦公會、秘書處、專項委員會等。新設立的主席辦公會負責日常事務決策工作。根據中央文件,刪去了原章程第十條“國家體育總局籃球運動管理中心是中國籃球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協會秘書處職責”。新章程還明確了理事會的組成、任期及選舉條件,代替了原先的“全國委員會”,體現廣泛性和專業性。

  據白喜林介紹,鋻於主席的專職性,修改原章程秘書長是法人代表,明確主席為本會法人代表,增強了主席的實際管理權限。日常各項工作的決策機構由主席辦公會負責,主席一職的工作能夠依法依章的進行。

  新章程還修改了專項委員會的組成,新增運動員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和醫療委員會,加強對反興奮劑的管控,修改原章程中的“男子職業聯賽委員會”為 “職業聯賽委員會”。強調仲裁委員會和紀律委員會的職責及重要性和特殊性,明確要求其主任、副主任不得在協會中兼任其他職務,特別強調獨立、公正、不受干擾依規進行裁決和工作。

  修改後的章程的另外一個重要變化是新增第五章“黨委”。新章程規定了黨委書記的選派,履行有關黨建工作及監督職責。依據規定設立黨組織,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此外,新章程第六章“財務及資産管理”修改了籃協經費來源,開支規定和結余的操作辦法,明確司庫職責,明確財務和審計制度。新章程規定可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籃球運動專項基金,實現自主辦會的良性循環。在監督上新章程接受監督範圍更廣。新章程第七章“賽事管理及權利”,新增並強調了協會擁有各項賽事及活動産生的所有權利並提出相應的行使要求,這是對籃球無形資産這—賽事權利重視的體現。體現賽事審批制度改革,給予了會員和地方辦賽較大的自由度,同時也留有一定權力進行賽事的必要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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