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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司涉嫌囤積炒作農産品價格被查!記者6月2日從廣東省物價局獲悉,針對近期農産品價格上漲、炒作農産品價格的違法行為,全省物價部門部署開展了一系列檢查,初步掌握了部分涉嫌囤積居奇、跟風漲價,推動市場價格上漲的違法行為(6月3日《廣州日報》)。
由“蒜你狠”到“豆你玩”,繼“天價”大蒜、綠豆“問世”之後,蔬菜、玉米等農産品價格也一路攀升。國務院要求採取切實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農産品價格行為。但在不少地方卻是很少“出手”,廣東兩公司被查無疑是一個值得關注的亮點。
古人云,民以食為天。農産品直接關係人民的日常生活,保證其市場價格穩定是價格監管部門的基本職責,《價格法》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這就讓人不由得要問一句,大蒜、綠豆何以會漲到“天價”的地步?國務院明令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農産品價格行為,為何其他地方仍然“該出手時不出手”?
自不待言,價格監管部門行政不作為是“哄抬價格”的主因。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與相關法規不完善密不可分。比如,《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而對何為“哄抬價格”卻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法律原本就模糊不清,價格監管部門怎麼“作為”?
乍看起來,被查的兩家廣東公司的確涉嫌“哄抬價格”。其中一家公司5月15日濕蒜收購價為2.5元/斤至2.9元/斤,零售價按等級價格為5元至6元/斤,進銷價格差率高達70%以上。但進銷差價高不等於“哄抬價格”,關鍵還得以當時的市場銷售價為基準,如果“哄抬價格”的標準不明、依據不清,反而不利於監管部門順利開展工作。
一言以蔽之,打擊“哄抬價格”行為不可無法可依,首先必須給哄抬價格“量刑”立個標準。只有明確“哄抬價格”的認定標準,才能擺脫打擊“哄抬價格”行為長期陷入“不出手”的境地。
責編:趙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