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江濤:解決小産權房可借鑒“共有産權模式”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05日 1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

  昨天,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局長李建勤在國土部新聞發佈會上,公佈了依法嚴肅查處、公開掛牌督辦的18起土地違法典型案件。國土部掛牌督辦4起典型國土資源違法案中,一起為北京市懷柔區楊宋鎮出售集體土地建房案。根據通報,今年一季度共發現違法用地行為7661件,涉及土地面積3.1萬畝。李建勤還表示,國土部等14個部委已經聯合成立小産權房整治處理領導小組,目前正在研究制訂小産權房處理政策方案。( 5月5日新京報)

  在城市房價高漲刺激下,“小産權房”漸成除商品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外的一種城市房屋供應類型。儘管政府部門一直提醒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指出“鄉産權”、“小産權”房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産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如果遇到國家徵地或拆遷以及出現房産糾紛,購房者將得不到法律支持,但仍有相當一部分買不起商品房的城市中低收入者與進城農民,寧願接受無産權的風險與地域偏遠的遺憾,毫不猶豫地選擇“小産權”,因為在房價飆升的現實面前,他們別無選擇,畢竟“小産權”比蝸居要強得多。

  要看到,政府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小産權房”的查處是嚴厲的,也是區別對待的。如對北京懷柔出售集體土地建房案,國土部負責人表示,對尚未銷售和2007年12月30日以後新建、續建的房屋予以拆除,並拆除所有圈建的圍墻;對2007年12月30日以前銷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國小産權房處理政策出臺後一併處理。全國小産權房處理政策的具體內容尚未露臉,不過,建議這一政策應慮及“先上車後買票”的監管缺失,區別不同情況和不同對象的購房者予以個案處理。對中低收入購房者網開一面,不妨借鑒“共有産權模式”將其“招安”,為“小産權房”轉正。

  江蘇省淮安市在全國首創共有産權住房保障模式,以出讓土地的共有産權房替代劃撥土地的經濟適用房。即確定購房家庭與政府7:3和5:5的兩種産權比例,發給共有的《産權證》;5年內可原價回購政府産權部分;5年以後8年以內購買的,按原供應價格加當年的利息結算;8年以後購買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在符合保障條件時,政府産權部分免收租金,不符合時則收取市場租金促其退出保障;確因實際困難無力還貸時,則由政府基金為其還貸並取得相應的産權,讓其回到低比例的共有産權甚至是廉租房。

  “小産權房”問題的根子就在建房土地的違法上,考慮到既不能違建者害病,讓購房者吃藥,違法成本全部由購房者埋單,又要執行好土地法律法規,保障房地産市場的公平性,在厘清監管缺失責任的前提下,在依法對建房土地作出科學合理評估的基礎上,借鑒共有産權模式解決“小産權房”問題不失為一種次優選擇。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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